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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關系的古籍

古代的婚姻觀念

在早期的原始人口中,男女兩性的性關系是雜亂的。隨著人類的進化,男女關系中出現了道德和理性的曙光。亂倫禁忌的形成和家族外婚姻的實行,表明性需求開始從屬於“人”的需求。婚姻制度是隨著原始經濟的發展,人類互助的增加,親屬關系的明確而逐漸建立起來的。在中國古代,婚姻制度是壹種重要的社會規範,被納入禮的範疇。婚禮是中國文化有形的壹部分。《禮記》說:禮“從飲食”,“從婚姻”。“飲食”包括物質生產和分配的方式,“婚姻”是人自身的生產,包括男女交往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溝通物質與觀念、道德與法律,折射社會風尚與禮儀。

第壹,婚姻的概念

古書對“婚姻”的語義解釋有三種:壹是指夫妻稱謂,《禮記》?解說之後,鄭玄註:“夫有婦之夫,妻有婦之夫。”第二指結婚的儀式,《詩經》?鄭風《孔英達疏》:“男昏迎女,女因男來...在男女的身體上,相處就意味著結婚。結婚結婚是壹回事。所以雲婚之道,謂之婚之禮。”三是指公婆。《說文解字》解釋“婚”“婚”說:“婚即女方家”,“婚即婆家”。“二丫?親屬釋放說得更明白了:“夫父母有夫,婦父母有夫。".....女人的壹方是有夫之兄,丈夫的壹方是有夫之兄。”以上三種理論雖然不同,但已經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征。第壹,說明婚姻是壹種社會關系,是雙方婚姻關系的標誌。其次,說明婚姻是按照禮儀進行的,其儀式是禮儀體系的壹部分。

婚姻本質上是壹種人際關系,兩性的結合反映了社會經濟生活的要求和社會文化的特點。在儒家經典中,婚姻被視為家庭和社會的大事。首先,婚禮被視為人類關系的開始。禮記?靖捷說:“結婚的儀式是混亂的,所以男女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癡情之禮若廢,夫妻必苦,淫罪多矣。”其次,婚禮被認為是儀式的基礎。禮記?昏義》雲:“敬慎而後親之,禮壹般,故成男女之別,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然後夫妻有義;夫妻是義,然後父子是親;父子有親,然後君臣有義。所以說,禮無意識者,也是禮之根本。“第三,社會的婚姻狀況也與社會混亂有關。新唐書?《慈禧太後傳》說:“禮以夫婦為尊,...亂的原因是興衰。“儒家把兩性結合視為壹種文化和社會現象,這是壹種文明的理解。古代婚姻禮儀是在儒家婚姻觀的基礎上逐漸形成的。必須指出,儒家強調“人倫之始”、“夫妻之義”等社會規範,即“三綱五常”、“三從四德”,而相對忽視了“情”和“愛”。儒家還以婚姻為出發點,演繹出父子、君臣的等級關系,所以婚姻關系成為上下級等級關系的基礎。

二、婚姻的意義

在古代宗法社會,婚姻不是當事人的個人行為,而是關系到兩個宗族利益的大事。所以,男人娶女人是為了氏族,而不是為了個人。就婚姻的目的而言,首先是傳宗接代。婚姻是組成家庭和產生親屬關系的基礎。男權觀念下婚姻的首要目的是擴寬家族,繁衍後代。禮記?《昏義》曰:“婚必兩姓之最,上者為祠堂,下者為子孫後代之繼承人。孔子說:“壹個偉大的昏迷者是所有時代的繼承人。”。“先有夫妻,後有子女,合法婚姻所生的長子為長子。在長子繼承制的宗法社會,傳宗接代關系到家族的延續,“傳宗接代”自然成為結婚的首要目的。

二是祭祖。男權社會非常重視血緣關系,將祖先生生不息的血脈視為家族的重中之重。在古代,婚禮往往在祠堂牌位前舉行,稱為“廟會”,表示新婚夫婦* * *承襲祖業,共享祠堂。“白虎依桐?”王不臣”說:“妻子和自己是壹體的,繼承祠堂...並繼承祖先和下壹代。“論唐律?”家庭婚姻》也說:“妻子,家庭,犧牲。“在傳統的婚禮儀式中,夫婦們向嶽父母、天地和祖先表示敬意。

三是增加勞動力。自從進入男權社會,男尊女卑就被認為是理所當然的。“容易嗎?系詞上說:“天卑,幹坤定;卑微到陳,高貴卑微”“大道成男,坤道成女。“這些哲學普遍把男尊女卑視為自然規律,不可違背。男人結婚可以得到幫助,女人只能“專心織布,不要笑,為客人收拾自己的吃喝。”“妻在食中,乃酒食衣之禮。“按照封建禮法”兒女們在物品、倉儲、設備上無私,不敢私假,不敢私通。“妻子做家務,伺候姑姑姑父,贍養公婆,但沒有經濟地位。

四是防止男女私通。禮記?《季芳》說:“方之淫於民,張敏之異,使民無疑,以為民有紀也。所以男女無媒無錢無會,恐無男女之別。”婚姻制度是用來隔離男女,防止淫亂,特別強調女性要恪守貞操,本質上符合宗法制度保證女性所生子女血統純正的需要。而封建的貞操觀和淫念,對女性的約束很多,對男性的淫亂約束很少。

古代婚姻的變遷

美國著名學者摩爾根在《古代社會》壹書中對婚姻家庭的演變作了專門研究。他對人類婚姻的演變進行了如下梳理:壹是處於濫交狀態的人;其次,以群婚為基礎的血緣家庭取代了這部分人;再次,普那路亞家族實行兩族通婚;然後群婚制過渡到以壹夫壹妻制婚姻為基礎,而不是排他的同居的夫妻制;最後,從對偶婚制到壹夫壹妻制,這就是壹夫壹妻制。恩格斯在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壹書中,吸收了摩爾根的研究成果,將人類家庭和婚姻的變遷與人類社會的三個發展階段對應起來,並對其發展軌跡作了詳細的概括:“群婚制適應於未開化時代,對偶婚制適應於野蠻時代,通奸和賣淫為輔的壹夫壹妻制是文明的。根據以上論述,中國古代婚姻的變遷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壹、原始群婚

原始群婚是人類祖先實行的壹種性聯結關系,出現在人類童年時期。當時“其人居野,知母不知父,夫妻無分別”和“夫妻無結合”。人生活在野外,沒有固定的配偶,在性交中沒有習俗和理性的約束,不可能組成家庭。男女沒有區別,沒有禁止性交,兩性關系是純自然的。在古代文獻的記載中,有關於神奇出生和異種婚姻的傳說。如《禦家》載:“神農,姜姓也。我媽說她叫任思,有個女兒叫鄧。對了小公主,妳在華陽,有個龍頭,壹個女人在羊身上,生了炎帝。”據史料記載?《周本紀》雲:“周後姬棄名,其母乃太之女,名姜媛。姜媛是焦元皇帝的妃子。姜媛出門到野外,看見巨人的蹤跡,心中恍然道:要練就要懷孕,待得期間生孩子。”詩經?《商頌》也有“天命玄鳥,生於商”的描述。這些奇怪的出生傳說,應該是古代雜亂婚姻的曲折反映,正如郭沫若先生所推斷的:“五帝和黃三的祖先,生於黃帝之後,知其有母而不知其父”,說明這是壹個野交配的雜交時代,還是血族群婚的母系社會。

第二,血親婚姻

隨著原始經濟的緩慢發展和原始生活經驗的積累,特別是火的使用,“原始群體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群體,不得不分成血族。”在血緣家庭內部,開始出現了禁止結婚的規定,即排除父母(子女)的婚姻,只允許同代的男女(兄弟姐妹)發生性關系。這種同輩血緣婚姻制度在我國古代文獻中有記載,比如《後漢書》?《南蠻傳》描述了高辛的女兒與盤瓠結合生下六男六女,子女互相通婚的傳說。在風俗通中,女媧是伏羲的妹妹。在後世出土的漢墓石刻上,伏羲和女媧呈“蛇頭兩尾相交”之狀,是夫妻的象征,表明女媧、伏羲既是兄妹,又是夫妻雙神。在我國少數民族的民間傳說中,兄妹婚的故事也廣為流傳。比如苗族的伏羲姐妹使人冒煙,彜族的梅哥,布依族的姐妹出嫁,壯族的盤古,納西族的創世紀都記載了兄妹通婚的故事。這類傳說雖然多為主觀虛構,但反映了原始社會普遍存在的血親現象。

第三,群婚

群婚也叫亞血緣婚姻,群婚的家族是普那路亞家族。伴侶婚姻和血緣婚姻最大的區別是在性關系上有了新的禁止,禁止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合夥婚姻制度的特點是壹群兄弟與另壹群不是自己姐妹的婦女通婚。兄弟是妻子,姐妹是丈夫,男女是彼此的“親密夥伴”。據史料記載?據《五帝年譜》記載,舜曾經娶過堯的兩個女兒和。從這個傳說中,我們可以窺見群婚制度下姐妹和丈夫的特點。

合夥婚姻制度的出現,比血緣婚姻取代原來的群婚更為重要。自然選擇的原則在從血親婚姻到群婚的發展中起了主要作用。通過用自然選擇代替近親結婚,人口的數量和質量都得到了顯著的提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引用了摩爾根的話:“沒有血緣關系的氏族之間的婚姻創造了壹個在體力和智力上更加強健的種族。”基於這壹事實,古代中國人就有了“男女同姓,但命不稀奇”的認識。合夥婚姻制度的歷史作用在於促進了氏族制度的萌芽。由於兄弟姐妹甚至旁系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禁令,任何男女都必須到其他血緣群體中去尋找配偶,所生的孩子屬於女性群體,最終導致了母系氏族的出現。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看來,氏族制度,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直接從普那路亞家族中產生的。”

四。配對婚姻

對偶婚的特點是壹男壹女在或長或短的時間裏關系都很弱。與群婚相比,是個體婚姻;與壹夫壹妻制婚姻相比,它是壹種脆弱的、不穩定的夫妻關系。是從群婚到排他婚的過渡,生出來的孩子還是屬於母系。

在野蠻時代和野蠻時代的交替時期,出現了對偶婚制。它的出現首先在於原始經濟的發展,使剩余產品可供分割和交換。其次,親屬間通婚的限制越來越廣泛,人們很難維持群婚或群婚。“女性也迫切要求保持貞潔的權利,並暫時或永久地只嫁給壹個男人,以此作為拯救她們的壹種方式。”壹般來說,形成夫妻婚姻的方法有:母親談婚論嫁,締結婚約,通過交換物品實現婚姻,或者用武力從其他氏族手中搶走配偶。所以,夫妻婚姻的雙方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方便和需要”。由於野蠻時代的戰爭中男性大量死亡,女性姓氏數量過多,男性主要負責家庭內部獲取食物,這使得男性仍然享有壹夫多妻制和對偶婚形式的偶然通奸的特權。夫妻離婚不受宗族習俗約束,婚姻關系不牢固。

從合夥婚姻制度到對偶婚制度的發展,萌發了新的社會因素。在對偶婚家庭中,可以確定除生母以外的生父。其次,男性在生產勞動中的責任越來越重要,使他們逐漸在家庭經濟中占主導地位。丈夫地位的實際提升和母系制度之間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矛盾。解決這壹矛盾的唯壹辦法就是按照男性路線來計算血統,這導致了母系制的廢除和父權制的建立,這是人類經歷過的最激進的革命之壹。當男性躍居家庭中的主體地位時,家長制家庭的中間形態就出現了,這是從對偶婚家庭向壹夫壹妻制家庭的過渡形態。特別是在二元婚姻制度的後期,勞動工具的進步促進了生產的發展,個體家庭可能成為獨立的經濟單位。工具和產品逐漸私人化,導致私有制和奴隸制的出現,從而“給以對偶婚和母系氏族為基礎的社會以有力的打擊”家長制家庭和私有制的出現必然要求壹種新的婚姻家庭,即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家庭將取代對偶婚制的婚姻家庭。這種新的婚姻家庭是在對偶婚制的後期孕育出來的。

動詞 (verb的縮寫)配偶婚姻

壹夫壹妻制婚姻俗稱壹夫壹妻制。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的建立是以父權制取代母權制和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基於這壹事實,馬克思指出:“導致壹夫壹妻制的動力是財富的增加和把財富轉移給子女的願望,即法定繼承人,即從婚姻的二重性中誕生的真正的後代。”所以“結婚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生合法的孩子。”在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家庭中,妻子、財產和孩子都歸丈夫私人所有,妻子的職能主要是生兒育女,延續父系血統。

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自誕生之日起,就表現出男權至上的特征。就夫妻地位而言,因為丈夫獲得了對家庭經濟的支配權,也就獲得了對妻子的支配權。禮記?城郊特祭說:“男帥女從”,俗語說:“嫁媳婦買的馬,別人騎,別人打”,這些都是女人卑微地位的寫照。就婚姻關系而言,壹夫壹妻制婚姻比對偶制婚姻牢固得多,也持久得多,正常情況下離不開異性。儒家從倫理的角度強調夫妻關系的永久性。俗話說“夫妻之道不長久,所以要忍到永遠”“禮從夫始。”

從婚姻進化的角度來看,用“堅貞不渝”來清理對偶婚的遺留問題是合理的。但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壹夫壹妻制從壹開始就有它的特殊性質,這就使它只對婦女是壹夫壹妻制,而不對男人是壹夫壹妻制。”早在周朝,天子的妻妾數量就很驚人。《昏義》中,周朝的制度是“天子六宮,三妻九妾二十七妾八十壹禦。”整個封建社會,貴族官僚壹般都有很多妻妾。就親屬關系而言,壹夫壹妻制婚姻的建立使親屬關系清晰完整,血親、姻親、直系親屬、普通人之間的關系清晰明確,從而形成了以父系父母為線索的宗法網絡。

從原始群婚發展到壹夫壹妻制,是古代社會從愚昧野蠻走向文明的標誌。恩格斯指出:“起初,同壹婚姻紐帶所聯系的範圍很廣,後來越來越窄,直到只剩下現在占統治地位的夫婦。”隨著婚姻關系範圍的縮小,婚姻習俗趨於復雜,逐漸形成規定。

古代婚姻政策

中國古代的婚姻政策是指歷代政府(蟹)所奉行的基本政策和原則,反映了歷代政府(蟹)對婚姻的基本態度。壹般來說,古代的婚姻政策從來沒有超出禮儀規範。在禮的框架內,歷代的法規根據各個時期的經濟和政治需要,對婚姻作出了壹系列的規定。

第壹,引導人們結婚

西周時期,有“大司徒”、“石梅”等掌管婚姻的官員。“李周的根據?治安官?司徒載:大司徒“以殷禮儀教親,則民無怨。《鄭玄註》:“殷禮,指男女之禮,惑時無怨。“這就意味著大司徒的職責是用婚姻禮儀教育民眾,幫助他們及時結婚,以減少社會上女性和丈夫的反感。在古代,男二十,女十五,是壹種成人禮,表示成年可以結婚了。如果三十多歲的男人和二十多歲的女人未婚,政府(蟹)會催他們結婚。”李周?治安官?斯圖亞特說,媒體的責任之壹是“所有成名的男人和女人,都因他們的年、月、日和名字而出名。”讓男人三十歲結婚,讓女人二十歲結婚。“古代統治者大多重視男女通婚和人口增長對國家富強的重要影響,所以奉行鼓勵婚育的國策。什麽都做錯了?《外儲說對》載:“(齊桓公)命人說:夫二十,女十五。”貞觀六年(632年),唐太宗下詔規定:“公民二十男十五女,無婆家者,州縣以禮嫁之。”這意味著地方政府(蟹政)要對因經濟能力不足或其他條件限制而不能按“六禮”就業的人進行經濟資助。古代統治者引導民眾結婚、鼓勵早婚的動機有兩個:壹是維護社會穩定,減少對女性和丈夫的怨恨;二是鼓勵人口繁衍,保證義務兵有充足的來源,增加稅收,從而增強國力。

第二,嫁媒人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封建婚姻的必要條件。禮記?曲禮說:“男女不以其媒而知;不收錢,不付錢,不接吻。”詩經?颶風?瓦科說:“瓦科怎麽樣?無斧可砍。找個老婆怎麽樣?不允許媒體。”在這裏,我們都提到了壹個重要的原則:沒有媒人就沒有媒人。朱曰:“媒者,知其二姓之言也。”媒人的角色是委托給婚姻雙方的父母,通過男女雙方的溝通,才能建立婚姻。古代“男女授受不分”,兩性界限分明。所以作為媒人,自然成了社會上不可或缺的人,媒人的作用無可非議。問題在於,封建婚約把媒妁之言作為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規定“男不求人,女不答應”。凡未經媒人溝通而自行結婚的,都是非法的,不被社會認可,甚至被斥為“私奔”、“淫亂”,限制了男女自由戀愛、自主結婚。特別是封建政府(蟹政)以法律的形式對媒體雇傭的表現做出了嚴格的規定,使其更具強制性。比如《唐律》?稀稀拉拉的討論?家庭婚姻規定:“對於婚姻的法律,必須有壹個媒介。”“媒介”經過絕對化和強迫性,與父母的命令結合在壹起,成為青年男女自由戀愛的方式。孟子曰:“不候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洞而窺,相隨而過墻,則父母與人之賤也。”“煙鬥?情境中還有壹句話叫“自媒體的女兒醜的不信”。禁止“自媒體”本質上是為了保證父母命令的執行,維護男權社會的秩序。

第三,同姓不結婚。

古人很早就意識到了近親結婚對繁衍的危害,正是基於這種認識,異族通婚取代了近親結婚。“姓”本來是從母系氏族社會發展而來的血緣關系的標誌,而在宗法制度確立後,“姓”更是氏族制度的標誌。西周確立的宗法制度包括立子、立廟、不娶同姓等制度,不娶同姓成為西周重要的婚姻政策。其實施的第壹個目的是保證宗法等級的明晰,使權力的繼承和歸屬不會錯亂。第二,為了優生,《左傳》?二十三年的公說:“男女同姓,其命並不少見。”“普通話?在鐘也有類似的表述:“同姓不嫁,惡名不生。”同姓結婚不利於優生,是社會常識。自西周以來,“石清世錄”制度已逐漸瓦解,但未婚同姓仍可作為壹種習慣制度流傳下來。比如唐代就有明確規定:“同姓者,各有二年,目瞪口呆(喪同祖之父母),視為強奸。”唐代所謂“同姓”,是指同壹個曾祖的後代,即同姓* * *,血緣相近的家族,禁止通婚,對優生優育有積極作用。明清兩朝的法律也禁止同宗通婚,但對於不同姓氏的人是禁止的。

4.可接受的小妾

歷代婚姻政策都是以鞏固宗法制度下的壹夫壹妻制為原則,但同時又允許男性“壹夫多妻”。因此,壹夫壹妻制只是針對女性的婚姻規範,而對少數男性來說,壹夫多妻制是以壹夫壹妻制的名義實施的,以納妾為代表。秦朝以前,貴族男子中普遍存在嬪妃。出口指的是嫁給他的女人。《公羊傳》?莊公十九年曰:“何人?諸侯與壹國聯姻,兩國必往之,以侄隨之。侄子是誰?哥哥的兒子也是。是誰呀?兄弟也。王子們雇傭了九個女人。劉茜的《名釋》也說:“侄兒說。”陸德明對文本的解釋說:“壹個妻子的兒媳婦就是她。“根據這壹點,當壹個封臣娶壹個妻子時,這個女人通常會娶她兄弟的女兒和新娘的妹妹。這些陪伴他的女兒,就叫“艾”。在周朝,婚姻制度在上層社會非常流行。詩經?Daya?韓揖曰:“韓後娶妻,乃其父之子王芬之侄。韓侯迎接他,他不知身在何處。百兩彭彭,八鸞羌塘,不顯其光。所有的女孩都追隨它,它就像壹朵雲。韓侯古誌,爛醉如泥。"這首詩生動地描繪了漢朝侯爵迎娶妻子,新娘的女兒如雲陪伴他的情景。妾制其實是古代姐弟戀婚俗的遺跡。秦以後,妾制消亡,但妾制仍然盛行。妾與妻的區別在於,妻是媒嫁,地位遠高於妾;其次,嬪妃可以像普通商品壹樣進行買賣、贈與、交換和獎勵。在男尊女卑、“不孝有三子,皇後最大”的社會觀念指導下,妾制從先秦到民國延續了很長壹段時間,從上到下和普通百姓都可以納妾。《唐律》明確規定納妾合法,《明會典》也規定:“庶人年滿四十歲,無子女,可以娶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