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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成都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的決定(2018)

壹、將第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中心城市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修改為“市轄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區(市)、縣”修改為“縣(市)”。二。第四十條修改為:“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保持和延續其傳統格局、街巷肌理、空間尺度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的物質形態和建築等環境要素,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嚴格控制開發強度和建築規模,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復原有的歷史文化風貌。

“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歷史建築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和色彩。”三。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壹條:“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延續和保持街區的空間格局和建築物原有的立面和色彩;

“(二)新建、擴建建(構)築物不得破壞街區原有的歷史文化風貌和空間格局,現有建(構)築物改建時應當保持或者恢復其歷史文化風貌;

“(三)改建現有道路時,不得破壞原有道路格局和景觀特色;

“(四)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要求。”四、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二條:“歷史文化街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應當在高度、體量、色彩、建築風格等方面與歷史文化風貌相協調;

“(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時,不得破壞街區的傳統格局和歷史文化風貌;

“(三)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其他要求。”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配置和綠化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確需按照標準和規範配置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部門制定相應的保障措施。”

條款順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