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中醫藥管理體制,促進中醫藥事業整體發展;
2、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中醫藥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的工作;
3、國家加強中醫藥服務體系建設,合理規劃和配置中醫藥服務資源,為公民獲得中醫藥服務提供保障。國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事業,支持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中醫事業;
4.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發展需要的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培養中醫藥人才;
5.國家支持中醫藥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促進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應用,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水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第十七條
開展中醫藥服務,應當以中醫藥理論為指導,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符合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服務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中醫藥預防保健服務,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中醫藥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強中醫藥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和人力資源的儲備。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進行疾病預防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