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擅自發掘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二)盜竊、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損壞的。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