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和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以及排放汙染物的濃度和數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5年。排汙單位發現汙染物排放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和減輕危害後果,如實記錄環境管理臺賬,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說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