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關於出版報酬的規定第壹條為了保護文字作品作者的著作權,維護文字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字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僅適用於在紙質媒體上發表的文字作品。第三條除著作權人與出版者另有約定外,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出版文字作品,應當依照本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四條稿酬的支付可以采取基本稿酬加印數、提成或者壹次性支付的方式。基本稿酬加印刷稿酬是指出版社根據作品的字數向作者支付壹定的稿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書的份數向著作權人支付壹定比例的基本稿酬(即印刷稿酬)。壹部作品再版,只支付少量稿酬,不支付基本稿酬。版稅是指出版社以圖書定價×發行數量×版本稅率的形式支付給作者。壹次性付酬是指出版社根據作品的質量、篇幅和經濟價值計算稿酬,壹次性支付給作者。以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的九年制義務教育教材、國家規劃教材、法規匯編、指定學習或者考試的著作等,不適用特許權使用費。僅壹次性支付適用於在報刊上發表作品。第五條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應當在出版合同中與著作權人約定支付方式和標準。第六條基本稿酬標準: (壹)原創作品:每千字30至100元;(2)演繹作品:(1)改編:每千字10元到50元;(2)編譯:每千字3到10元;(3)翻譯:每千字20至20元。出版演繹作品時,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外,出版者還應當取得原作品作者的授權,並按照原作品的基本報酬標準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七條基本報酬以千字計算,不足壹千字的部分以千字計算。付費字數是根據實際文字計算的,即打印版面每行字數乘以所有實際行數。結尾少於壹行或者行名被占用的,按壹行計算。詩歌每10行算1000字。不足10行的每件作品按10行計。詞典作品按雙欄排版轉換的字數計算。非中文作品壹般按相同版面相同字號漢字數量的80%的稿酬標準支付。在報刊發表的作品不足500字的,按1000字計算;超過500字不足1000字的按1000字計算。第八條印刷稿酬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每印刷壹千冊,按基本稿酬的壹定比例支付。不足1000份的,按1000份計。原創作品和演繹作品均按基本稿酬的1%支付。九年義務教育教科書年度累計中數超過65438+萬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2%支付;以行政手段大量印刷發行國家規劃教材、法規匯編、指定學習或考試用書等作品,年累計量超過65438+萬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稿酬的0.3%支付。第九條版稅標準及計算方法版本稅率: (壹)原創作品:3%至10%;(2)演繹作品:1%至7%出版社出版演繹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原作品已經進入公共領域外,出版者還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按照原作品版稅標準向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十條壹次性支付標準壹次性支付標準可參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和辦法執行。第十壹條采用基本稿酬加印數的支付方式的,著作權人可以在與出版者的合同中約定,出版者在交付作品時應當預付總稿酬的30%-50%。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作品壹旦出版,出版者應當在六個月內支付全部報酬。作品重印的,重印報酬應當在重印後六個月內支付。第十二條以特許權使用費方式支付報酬的,著作權人可以在與出版者的合同中約定,出版者應當在交付作品時向著作權人預付最低保有量的特許權使用費。作品出版後,出版者應當在每年年底與著作權人結清版稅。第壹次出版不足壹千冊的,按壹千冊支付版稅,但下次結算版稅時不再支付已支付的版稅。第十三條圖書出版者出版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雖簽訂書面合同但未約定支付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生糾紛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九條規定的支付標準上限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出版物不得作為報酬。第十四條出版社經著作權人許可,授權他人在境外出版其已經發表的作品的,出版社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總額的60%,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五條出版者與著作權人簽訂出版合同,因著作權人以外的原因不能出版作品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著作權人支付使用作品報酬標準60%的違約金。第十六條作者自願向圖書出版社投稿,出版社應當在六個月內決定是否采納。超過六個月,既不與作者簽約,不采納,也不通知作者,出版社應按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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