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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專家評審費標準

法律客觀性:

《評估收費標準發放管理規定》第三條學校或學校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上述各類專家講座、項目評估,可收取學費或項目評估費(包括各種咨詢費、論證費、鑒定費等。)按規定向校內外特邀專家。第四條校外專家講學和項目評審費用如下。(1)專家說學費繳納標準(稅後):1。具有副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1,000元;2.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每半天不超過2000元;3.院士和全國著名專家每半天不得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按上述標準講課。(二)各種項目評審費的支付標準(稅後)見附件1。第五條學校教職工講課和項目評審費,按同級標準的50%收取。第六條除職稱評審、科研項目評審和竣工驗收評審、學生答辯和論文評審等學校日常工作外,其他各類專家講學或評審實行備案審批制,由主辦部門填寫《各類專家講學和項目評審備案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2),報相關職能部門備案,並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具體備案部門如下:(1)教學專家授課或評審到教務處或研究生院等職能部門備案;(二)學術專家到科研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講學或審案;(三)將形勢與政策等講座、講座或評論向宣傳部門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備案;(四)學生科技競賽向團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備案;泰安、濟南校區相關部門、單位組織的各類專家講座或點評,參照上述備案程序向校區相關部門備案,並報分管校區的校領導或分管校區領導批準。對於要求備案審批但未能做到的,不交學費和評估費。第七條校內外專家講學和項目評估經費嚴格按照預算渠道執行,不得改變經費用途支付學費和評估費。第八條校內外專家講學費和各種項目評估費,使用學校統壹的勞務費(報酬、獎金、實物)支付清單。校內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都會通過銀行卡發放,校外工作人員壹般會通過銀行卡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