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世紀初,中國已經將火藥用於軍事目的。據《宋史》記載,公元970年,兵部尚書馮季生入火箭法。975年,宋軍用火箭和大炮攻打南唐。到仁宗時,曾公亮等人已經寫了《武經通論》,總結出當時的火器有火箭、炮火藥鞭箭、火球、蒺藜火球、鐵噴嘴、火球、竹火球、雷電、煙霧彈、毒煙霧彈等十余種,直接反映出公元10-660年,中國火器處於同壹時期。到公元13世紀中葉,金屬管狀的射擊兵器開始出現。它的發明將該設備的發展帶入了壹個全新的階段。到公元14世紀初,元朝在宋朝發明的火槍和火管的基礎上,進壹步制造了金屬管形火器。14世紀中葉,紅巾軍起義推翻元朝統治的戰爭中,廣泛使用金屬管形火器,使用彈丸。金屬管形火器的出現是火器發展史上的壹次重大變革。從此火器逐漸取代冷兵器,在軍隊中大量裝備。
明代社會經濟十分繁榮,農業、手工業和商業極其發達,海外貿易十分活躍,新的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已初具雛形,科技進步出現了新的明顯轉折。這些新的進步因素為明代武器和火藥的發展提供了物質和技術基礎。此外,明代北方長期受到遊牧民族的侵擾,東南沿海也經常受到倭寇的侵擾。因此,為了鞏固邊防,抗擊外敵入侵,明朝非常重視國家軍事裝備,尤其是火藥和火器,把火器作為禦敵的“長術”。在這種歷史背景下,明軍對火器非常重視。由於火器在各種戰爭中的廣泛使用,軍隊中火器的編制和裝備達到了冷兵器時代的頂峰。
關註明代火藥火器制度的學者很多,但深入研究者不多,尤其是對火藥火器在明代軍隊實際使用中的作用評價不足。認為明朝軍隊雖然可以裝備火器,但尚未構成主要裝備。
早在元末明初的戰爭中,器物就已經在使用了。但此時軍隊中火器的配備並沒有規定,文獻中也無法得知軍隊中火器配備的具體比例。明朝統壹全國後,鑒於火器在戰爭中的強大破壞力和火器部隊的強大戰鬥力,明朝開始組建職業火器部隊,並規定火器在軍隊中的比例。比如洪武十三年,明太祖正式下令“每軍百戶,矛10支,刀20把,弓箭30支,槍40支”。洪武二十六年,還規定水軍每艘海船配備四碗、十六手矛桶、二十支火槍、二十支火箭和二十支神箭,等等。洪武時期明軍裝備的火器和冷兵器與九的比例,鮮明地體現了明代火器裝備的普遍性,並在壹定程度上得到了定制。成化二年,明太祖鄧國向朝廷建議,步兵“用神十人,弓箭手十人,舞劍手五人,帶藥箭的弓弩手十人,八神三號火藥,七雜用者”。按此規定,當時明軍使用火器的士兵約占總編制的1/3。
此外,從明朝戰爭最頻繁的邊防軍來看,火器的普及程度也不如前代。據《明英宗實錄》記載,正統六年,遼東都督壹草召見壹草到朝廷:“前內廷銅矛已賜於軍中,恐毀於寒冬。時至今日,青銅矛已在各衛生倉庫存放了七萬五千年,請下令修復,青銅矛仍將使用,以防警察。”正統九年,明英宗認為原來每邊配備的銅矛數量太少,恐怕會耽誤準備,於是決定“在原有數量的基礎上,再增加數量,遼東535支,延安綏德830支,永寧20支,傅玄300支,寧夏100支,甘肅500支”。正統十壹年還規定:“賜延邊火器,大同甘肅將有銅矛五百枝,銅炮四百門於碗口;傅玄矛500支,槍200支;密雲矛三百支,槍壹百支;遼東大炮壹百門;四百門單石炮。“這些《明史》記載的信息片段,確實充分說明了明軍當時是大量配備火器的。但現在無法核實各軍裝備的槍械具體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