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2年2月8日,國務院批準了國家建委、國家文物局、國家城建總局聯合作出的《關於保護中國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公布24座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為第壹批中國歷史文化名城。
3.自此,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從單個文物轉向所有文物的整體保護,嚴格要求城市的開發建設既要滿足現代生產生活的要求,又要保持其獨特的歷史文化傳統。“發展與保護的矛盾”,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戰略中的壹個重要課題,在這裏找到了壹個平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