繪制現狀分析圖時,應以比例尺適當的地形圖為底圖。
第八條規劃人員在繪制現狀分析圖前,應進行調查研究,獲取準確的基礎數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規劃編制單位開展調查研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村鎮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
調查研究的範圍應包括自然條件、經濟和社會條件、土地利用和各種設施的現狀、生態環境和歷史沿革。
第九條鄉(鎮)分析圖應包括以下內容:
1.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利用情況,包括農業、水利設施、工礦生產基地、倉儲用地、河湖、綠化等分布情況;
行政區劃、居住區的位置及其用地範圍和人口規模;
3.道路交通組織、給排水、電力、電信等基礎設施的管線、線路,客貨運站、碼頭、水源、水廠、變電站、郵局的位置;
主要公共建築的位置、規模和服務範圍;
5.防洪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的現狀;
6.其他需要在現狀分析圖上顯示的內容。
存在的問題還應附現狀分析圖。
第十條鄉鎮現狀分析圖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行政區域與建成區的邊界,各類建設用地的規模和布局;
各類建築的分布及質量分析;
3.道路走向、寬度、對外交通以及客貨站、碼頭的位置;
4.水廠、給排水系統、水源位置和保護範圍;
5.電力、電信和其他基礎設施;
6.主要公共建築的位置和規模;
固體廢物和汙水處理設施的位置和覆蓋範圍;
⒏對建築規劃有影響的、需要在圖紙上表達的其他內容。
現狀分析圖還應附有存在的問題。
第十壹條村莊現狀分析圖的內容可參照第十條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