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的立案標準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額15萬元以上;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份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種,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份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種;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存在下列情形之壹:(1)兩年內兩次以上因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受到行政處罰,以及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