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察,依法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和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監察機關發現任免公職人員的機關或者單位應當給予處分而不給予,或者給予的處分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十七條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有關機關按照規定組織處理,監察機關也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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