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條: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