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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的認定和處罰

非法出版物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分析

非法出版物是指除含有反動政治政治內容的出版物、侵權復制品、淫穢物品等以外,出版、發行、復制、發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為。;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出版物的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的。報紙、期刊、書籍、錄音帶、錄像帶等。非法定出版單位印刷並在社會上公開發行的;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印刷的出版物,或者違反規定合作出版、代印從事出版投機活動的;非出版單位采編復制的圖書、報刊、音像磁帶等。未經出版行政機關批準供內部使用的;內容淫穢、反動的出版物;其他違反出版法律法規的出版物。非法經營出版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3萬元以上或者經營報紙5500份以上等。,以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的量刑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