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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獎勵規定(2012修訂)

第壹條為了鼓勵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社會科學的繁榮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根據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在本省設立,用於獎勵依照本規定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第三條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以下三類:

(壹)著作,包括官方出版社出版的社會科學專著、譯著、工具書、教材、古籍、通俗讀物、研究資料和地方誌;

(二)論文,包括論文和調查報告;

(三)咨詢成果,包括咨詢方案、咨詢報告和論證報告。第四條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分為壹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向獲獎成果頒發證書和獎金。獎金由省財政撥付。第五條屬於下列範圍之壹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可以申報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壹)國內外公開出版的社會科學著作;

(二)在國內國家級以上報刊或國外報刊上發表的社會科學論文和調查報告;

(三)省、市、州領導決策時采納並產生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的咨詢方案、咨詢報告和論證報告。第六條獲獎的各類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專著選題新穎,在研究現實和歷史重大問題上有獨到見解,對學科建設有新貢獻;

(二)教材內容具有創新性,能反映當代最新科研成果,對科學研究和教學有重要應用價值;

(三)工具書(包括研究資料)體例科學,信息可靠,知識面廣,對學術研究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四)古籍出版忠於原著,歷史考證和研究有創新,對當代社會科學研究有重要參考價值;

(5)科普讀物具有科學性和知識性,對傳播和普及社會科學知識起到了積極作用;

(6)地方誌資料可靠,記述準確,具有較高的史料價值;

(七)譯著準確,對研究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促進了學術研究的深入;

(八)論文角度獨特,論點新穎,有創造性,對解決現實生活中的重大理論或實際問題起到了積極作用;

(9)調查報告、論證報告、咨詢方案和咨詢報告符合社會實踐需要,材料準確可靠,創新性強,被市級以上領導決策時采納,對本省或本地區經濟或社會發展起到明顯推動作用。第七條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審和授予工作,由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

評審委員會由從事社會科學工作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中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不少於三分之二。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吉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第八條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和獎勵工作每2年進行壹次。評獎工作開始前,評委會將在《吉林日報》等媒體上進行公告。第九條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按照評審委員會制定的獎勵方案進行獎勵。第十條本省集體和個人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以及以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為研究對象並發揮重大作用的外省、國外集體和個人的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均可按照本規定申報參加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評選。第十壹條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的集體和個人,分別按照下列規定申報其研究成果:

(壹)省級社會科學學會會員向所屬學會報告;

(二)市州社會科學工作者向市州社會科學聯合會(以下簡稱市州社科聯)申報;

(三)本條第壹項、第二項以外的申請人直接向評審委員會申報,由評審委員會轉發有關省級學會。第十二條吉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實行三級評審制度。各省級社科學會和各市州社科學會成立初審組,對申報和參評結果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由評審委員會審定。第十三條擬獲獎項由評委會在《吉林日報》等媒體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如有異議,可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15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