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赤水河流域,是指本省境內赤水河幹流及其主要支流形成的匯水區域所涉及的畢節市、遵義市相關縣級行政區域。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赤水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 * *註重保護,不搞大開發,赤水河流域保護堅持統籌協調、科學規劃、政府主導、多元治理、系統治理、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赤水河流域保護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積極采取措施加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確保流域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相適應,促進流域生態環境改善。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赤水河流域的保護工作。
赤水河流域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赤水河流域的保護工作。第五條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行政區域管理服從流域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赤水河流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強與周邊省份在生態建設、汙染治理、應急處置和聯合執法等方面的溝通協調。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赤水河流域管理機構,負責赤水河流域管理的具體工作。第六條赤水河流域保護實行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赤水河流域保護負責。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範圍。
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的要求,制定赤水河流域水質控制目標、用水總量控制目標、排汙總量控制目標等流域保護目標。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逐級分解落實到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納入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目標責任考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主要負責人的流域保護目標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赤水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完成流域保護目標的情況,由上壹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七條赤水河流域依法實行河長、湖長制度,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
在赤水河流域,依法實行林業局長制度。各級林主任組織領導責任區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發展,實行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目標責任制,制定森林資源保護和發展規劃計劃,協調解決責任區的重點難點問題,落實森林防火和重大病蟲害防治的責任和措施。第八條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赤水河流域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生態建設、環境保護、種植、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旅遊和文化保護資金和項目時,應當向赤水河流域傾斜。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赤水河流域保護進行投資和捐贈。第九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轉移支付和項目傾斜為主要方式的赤水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加大投入,提高投入比例,為上遊地區產品進入市場創造條件,逐步擴大補償範圍,合理提高補償標準。
建立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赤水河流域受益地區應對上遊地區進行補償,積極推廣基金補償、對口合作、產業轉移、人員培訓、* * *建園等補償方式。
生態保護補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包括赤水河流域保護情況。
赤水河流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赤水河流域的保護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赤水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對赤水河流域的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