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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大運河遺產保護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大運河遺產的有效保護和科學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洛陽市隋唐遺址保護條例》,結合大運河遺產保護現狀和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運河遺產包括與隋唐大運河洛陽段密切相關的倉儲遺跡、橋梁、河流、水工遺跡以及各種相關歷史遺跡和人文景觀。第三條大運河遺產保護應當堅持統壹規劃、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確保大運河遺產、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是大運河遺產保護的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建設、土地、環保、水務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

大運河遺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大運河遺產保護工作。第五條大運河的重要遺產包括:

(壹)包括甲倉遺址;

(2)回羅倉遺址;

(三)根據普查登記、科學研究或者考古發掘,以及文物部門依法認定的其他重要文物。第六條大運河重要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是:

(1)包括加倉遺址保護範圍:東至萍萍街南北線,南至中州運河,西至環城西路北延長線,北至春都路以北200米東西線。

(2)回羅倉遺址保護範圍:北至海格耐火材料廠北墻,東至小李村西墻100米,南至310國道200米,西至海格耐火材料廠西墻。

保護範圍的邊界線向周圍100米延伸為建設控制地帶。

根據考古發現或者研究成果,重要遺址應當依法及時補充。大運河重要遺產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依法重新劃定的,按照新的規定執行。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大運河遺產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大運河遺產保護自願捐贈;大運河遺產保護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並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大運河遺產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大運河遺產及其歷史風貌的行為。對保護大運河遺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遺產保護的需要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遺產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應當與他們協調。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大運河遺產的調查和考古發掘,科學制定保護和展示規劃,將價值突出、功能完善的遺產建成旅遊區或者遺址博物館。第十壹條在大運河重要遺產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有禁止拍攝標誌的拍攝區域或者文物;

(二)在文物建築物、構築物上塗抹、刻畫、攀爬、張貼;

(三)非法傾倒、堆放垃圾、汙水和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建房、建窯、打井、挖塘、挖坑、挖渠、取土、開墾等。未經授權;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等危及現場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收藏文物的;

(八)其他危及網站安全的行為。第十二條在大運河重要遺產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工程建設、爆破、鉆探、挖掘或者其他與遺址保護無關的作業。確需進行項目建設的,應當符合洛陽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並依法履行審批手續。第十三條在大運河重要遺產控制區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洛陽大運河遺產保護規劃,不得破壞大運河遺產的環境景觀和歷史風貌。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第十壹條第(壹)、(二)項規定的,罰款200元;違反第十壹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壹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十壹條第(七)項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在大運河遺產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與遺址保護無關的作業,危及遺址安全,造成大運河遺產本體和歷史風貌破壞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未辦理審批手續,造成大運河遺產本體和歷史風貌破壞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造成遺址及其保護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工程建設對大運河遺產本體和歷史風貌造成損害的,責令拆除違法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恢復遺址原狀,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