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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藝術中復雜和簡單的字體可以混用嗎

多年來,繁簡混用問題壹直是書圈爭論的焦點之壹。至今仍無定論。?0?2混合涉及兩個方面,壹是同壹字中的復雜與簡單的混合(即半簡單半復雜),二是壹幅書法作品中不同字中的復雜與簡單的混合,如:把“孤帆遠天,惟長江天流”寫成“孤帆遠天,惟長江天流”,等等。前者的混合是壹種創造,沒有歷史淵源,也不規範。不能也不應該混為壹談,在書的世界裏也沒什麽不同。爭議源於後者。反對者認為:第壹,繁體字和簡體字的歷史時期不同,應視為兩種體系。如果混在壹起,就不倫不類了。第二,書法作品是給人欣賞的,繁體字和簡體字混在壹起很容易給欣賞者造成用字混亂。如果群眾(尤其是青少年)跟風,就會在社會上大行其道,造成簡化字和規範漢字推行的困難和障礙。以上兩個理由應該說是很有道理的。在接受這些理由的基礎上,筆者更傾向於允許繁體字和簡化字的混用(不是指文字本身的混用)。原因如下:第壹,繁簡混用僅限於書法藝術。毫無疑問,日常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的文字交流都應該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每個人都應該成為規範漢字和簡化漢字的使用者和推廣者。我們相信,隨著國家法制的加強,正確使用漢字將逐漸成為每個公民的自覺行動。書法藝術中繁簡的混合,不會導致社會用字混亂。這是因為:書圈的人壹般都屬於“雙字”用戶,也就是日常生活中寫規範字,書法作品中寫繁體字、異體字、古文字、傳承字、通俗字,甚至是廢訛字。現在有很多書法展和書法字帖的作品,筆畫多,筆畫少,結構變形,很多書法家也把這種“錯別字”作為學識的標誌。即使是小學生,從小用毛筆或硬筆學習書法,寫各種書法(包括各種書法風格),也有相當壹部分不是標準字,但這只是他們掌握了壹些標準字的原始書寫方法,並不影響他們在學習生活中使用標準字和簡化字。這是壹個真實的現象。第二,書法是壹門藝術,書法藝術的主要功能是供人欣賞,讓人從中得到美的享受,同時陶冶藝術品質,陶冶道德情操,凈化心靈,創造出精美的藝術品,從這個角度來說,沒有必要在意繁體字或者簡體字。這就好比書法家不需要也不在乎漢字筆順的嚴格規則。有些簡體字不好看,有些繁體字不好寫。如果把那些難看的字寫成繁體字,把那些難寫的字寫成簡體字(包括不好寫的簡化字和不好看的簡化字),可以取長補短,求新求變,增強藝術趣味和魅力。當然,同時也要鼓勵書法家發揮主觀能動性,勇於和善於創造新的藝術書寫方法,寫出不好看的漂亮字和難寫的漂亮字。第三,同壹篇文章中繁簡混雜的現象(這個“繁簡”不是指繁簡,而是指繁簡)自古就有。王羲之在《蘭亭序》中既用“於”,又用“虞”,當然是因為這兩個字在當時是通用的,但“求變”絕對是壹個重要原因。求變,無論繁與簡,在歷代大書法家的作品中可謂比比皆是。雖然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簡化版本,但在使用中大多被忽略。他們常常向古人學習,追求時代。所以,我們在今天的古代碑刻中,可以看到復雜、異、俗、承等各種寫法。也正因為如此,在歷代書法繁榮時期遺留下來的琳瑯滿目的作品中,體現出百花齊放、競相開放的局面。然後,歷史發展到今天,只是多了壹個簡化字。為什麽不能借鑒歷代書法家的做法,既繼承傳統,又與時俱進,推陳出新呢?長江後浪推前浪,流水前浪做後浪,芳林新葉催老葉。世界上今天的人比古人強。今人終將成為古人。第四,不允許把繁與簡混在壹起,與書法的字體形成矛盾。規範字的標準化並不涉及書法中的所有字體。也就是說,規範字的載體只有楷書(主要用於小學課本)和宋體字(主要用於印刷漢字、辭書等辭書),而沒有行書、行書、行書、隸書、楷書等規範字。從書法的角度來說,當然這些字體也有自己的規範問題,但這個規範屬於藝術範疇,而不是像規範文字那樣屬於法律範疇。此外,由於繁簡字不能混用的限制,在涉及行書、行書、行書、隸書、楷書等這些字體時,存在很多矛盾和誤判。把行書的草書寫法誤判為用簡化字是很常見的,比如“行書中,把繁體字“樓”寫成“樓”,把“衛”寫成“衛”,把“衛”寫成“衛”。但是草書裏有簡化字嗎?真的有很多人不理解。如果允許復雜和簡單的混合,這種誤判將立即避免。5.繁體字和簡體字不能混用,這對書法藝術的發展有制約作用..第壹,無論繁體字還是簡體字,無論水平多高,書法家也有自己認為不擅長書寫的字,這就進壹步降低了書法家創作出精品的概率。第二,書法家畢竟不全是文字學家,他們的主要任務是美化文字,偶爾忽略文字的繁簡之分也是正常的。不允許混音的嚴格控制往往會扼殺壹些高水準的作品。同時,壹些評委在評判作品時,往往會因為沒有正確使用漢字而出現誤判。這些負面影響不利於書法藝術的創新和全面發展,綜上所述,沒有太多的理由禁止書法作品中繁簡混用。至少應該允許不混雜的作品在書法藝術中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允許在文物古跡、姓氏、書法篆刻作品、手書碑刻、招牌等方面保留和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說明該法也是把書法藝術和用字分開處理的。同時也說明這個“允許”並不影響規範字和簡化字的推廣。那麽,同理,允許書法作品中簡化字與繁體字、異體字並存,也不會影響漢字的規範化、標準化。作為壹個書法家或者書法家,沒有必要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設置壹個“不準混用”的不成文規定來限制書法藝術的多樣性和多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