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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解讀(二)

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和改進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完善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符合好幹部標準的高素質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政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公立醫院領導班子成員。

法律法規對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幹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依法依規,堅持嚴格管理監督和激勵關懷相結合,註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公立醫院特點,不簡單套用黨政領導幹部管理模式,公平公正對待、評價和使用領導人員,充分調動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水平。

第四條主管局(處)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工作條件和資格

第五條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重視政治理論學習,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思想,堅定* * *資本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

(二)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敬業精神,熟悉醫療衛生行業發展及相關政策法規,具有先進的醫院管理理念和實踐經驗,在行業內具有良好聲譽。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和溝通協調能力,自覺執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創新精神,堅持依法治院和以德治院,善於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四)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醫療衛生事業,堅持原則,敢於承擔責任,忠於職守,勤勉盡責,能夠獻身工作,成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弘揚“尊重生命、拯救生命、樂於奉獻、大愛無邊”的職業精神,以人為本,心地善良,嚴於律己,廉潔從業。

第六條公立醫院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壹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五年以上醫療衛生工作經歷或者其他領域管理經歷。其中,擔任三級醫院領導的,壹般應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經驗。

(三)從副職到校長,壹般應具有兩年以上副職經歷;由較低級別正職晉升為較高級別副職的人員,壹般應當具有三年以上較低級別正職的工作經歷。

(4)醫院行政領導應接受國家認可的醫院院長專業培訓。因特殊情況未達到任職前培訓要求的,應當在任職後壹年內完成。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質要求。

第七條醫療、藥學、護理、技術等專業技術人員直接提名為領導者,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和壹定的管理經驗。其中包括:

(壹)擔任8個管理崗位領導的,應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2)擔任7個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專業技術職務5年以上;

(三)擔任第五、第六管理崗位負責人的,應當具有兩年以上專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經歷;

(四)凡被任命為四級以上管理職務的領導人員,應已擔任滿、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級醫院院長和主管醫療、科研、教學及其他相關業務工作的副院長應當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八條。對於特別優秀或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晉升。必須嚴格控制例外促銷。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九條選拔任用公立醫院領導人員,要充分發揮主管局(處)黨委(黨組)的引領和把關作用,堅持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嚴格遵循規範的條件和程序,按照批準或核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準確科學選人用人,註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增強班子整體功能。註意拓寬視野,打破身份等限制,吸引優秀人才。

第十條主管局(處)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選拔任用啟動意見,在綜合判斷、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相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壹條選拔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壹般采取醫院內部選拔、外部選拔、競爭(聘用)、公開選拔(聘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幫助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其他方式。

主管醫療、科研、教學及其他相關業務工作的院長、副院長壹般應從醫療衛生領域選派。

第十二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考察對象的德才表現、壹貫表現、人崗相適、征求意見等因素,防止單純以票取人或分級取人的偏向。

不落實衛生健康方針,偏離公立醫院辦學宗旨,因重大醫療事故、重大醫患糾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到責任追究,違反醫療衛生道德建設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以及相關政策法規有其他明確限制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考察制度,根據崗位任職資格和崗位職責,全面了解被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重點考察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情況,深入了解業務素質、管理能力、敬業精神和工作實績,做出實事求是、客觀準確的評價,防止“因病提拔”。

第十四條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對於行政領導,加強聘任制的實施。條件成熟的醫院,都可以任命行政領導。領導人員壹般實行聘任制,通過公開選拔(聘用)產生。

第十五條領導人員,應當在壹定範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非選舉產生的領導人員任職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壹般為壹年。

第四章任命管理

第十七條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實行聘任制,聘任書、任命書、聘用合同等形式確定聘用關系,所任職務和相關福利在聘用期間有效。

實行聘用合同管理,應當明確崗位職責、聘用期限和工作目標、報酬、解聘條件等內容。完善聘用合同,規範聘用期管理。

主管機關(部門)可授權院長與其行政副手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領導人員聘任期滿後,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經考核合格及以上,本人自願且未達到最高服務年限的,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續聘手續。

第十九條領導人員在聘任期內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終止聘任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終止聘任手續。

第二十條領導人員在任職期間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機關(部門)批準。審批期間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

第五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壹條公立醫院領導壹般應實行任期制。

行政領導的任期壹般為三至五年。黨組織領導人的任期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同壹職位上任職不超過十年的領導。工作特殊需要,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服務年限。

第二十二條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壹般應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小組任期目標應貫徹黨和國家對公立醫院改革發展的要求,體現醫療服務質量安全、醫療費用控制、政府指令性任務完成、依法依規管理、醫德醫風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內容。三級醫院領導班子任期目標還應體現醫院綜合管理水平、學科發展和隊伍建設、健康醫療大數據建設和應用等方面;中醫醫院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也要體現中醫特色和優勢。具體內容根據當地醫療衛生規劃和醫院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領導班子的任期目標和崗位職責,確定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

第二十三條制定領導機構任期目標,應當充分聽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任期目標由院領導集體研究確定,壹般應報主管局(處)批準或備案,並在院內公布。

第二十四條校長、黨委書記上任後,壹般由主管部門(部門)與其簽訂任期責任書。主管機關(部門)可授權行長及其行政副手簽訂任期目標責任書。

第六章評估與評價

第二十五條完善體現公立醫院特色的領導人員評價體系,充分發揮評價的激勵和鞭策作用,促進領導人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敢於擔當,積極作為,無私奉獻。

第二十六條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七條考核應當以任期目標為基礎,以日常管理為基礎,以公益性為導向,註重工作績效和社會效益,註重與公立醫院績效評價的銜接,防止逐利傾向。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價制度,可與年度考核相結合,重點了解醫院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壹責任人責任、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範圍內黨建責任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根據公立醫院的不同類別和等級,兼顧城鄉差異和辦院特點,科學合理確定評價指標,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註重改進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評估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九條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考評順序,分為優秀、良好、壹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級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條考核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反饋給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並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訓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壹條完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培訓教育制度,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等機構,以掛職鍛煉、在職培訓、專題培訓等方式實施專業培訓,以內部輪訓、在職培訓、對口支援或外援等方式加強實踐培訓,努力提高政治素質、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推進領導人員專業化建設。

第三十二條完善領導交流制度,暢通交流渠道,積極促進不同類別、不同檔次醫院之間的交流,共享優秀人才資源。

根據健康中國建設需要,結合東西部扶貧協作和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推進上級醫院與下級醫院、城市三級醫院與縣級醫院、相對發達地區醫院與艱苦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醫院、東部和中西部地區醫院的領導交流。

第三十三條領導應保證主要精力和時間用於醫院管理,鼓勵和支持其專職從事醫院管理工作。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限制的,根據本人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適當安排。

第三十四條改進領導人員收入分配方式,建立符合醫療衛生行業特點、體現知識價值增值導向的薪酬制度。根據考核情況合理確定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行職責和醫院發展掛鉤,與我院職工平均收入保持合理水平。嚴禁領導收入與醫院經濟收入直接掛鉤。

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對領導人員實行年薪制。

第三十五條對在履行醫院管理職責、承擔緊急醫療救援、對口支援或援外等特別重要工作以及應對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突發事件、重大自然災害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領導,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主管部門(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探索有效的表彰獎勵措施,鼓勵領導和官員創業。

第三十六條保障公立醫院在內部人事管理、機構設置、收入分配和年度預算執行等方面的自主權,支持領導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探索建立與公立醫院去行政化、取消行政層級、創新人員編制管理改革相適應的領導管理政策。加強人文關懷,關心身心健康,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三十七條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容忍領導人員在工作中特別是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於擔當者負責,為敢於擔當者負責。正確對待犯錯誤的領導,不混淆錯誤的性質或誇大錯誤的程度作出不恰當的處理,不利用錯誤發泄個人的憤怒或打擊報復。

第八章監督和制約

第三十八條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職能,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依法依規辦事、廉潔從政。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權、加強作風建設的監督,重點監督衛生健康工作方針的貫徹落實、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公立醫院職責、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三重壹大”決策制度、醫德醫風建設、收入分配、廉潔自律等情況。

根據醫院特點,聚焦突出問題,加強對醫療安全、醫藥產品招標采購、醫療費用控制、基建項目、財務管理、職務(職稱)評聘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監管。

第四十條主管局(處)黨委(黨組)、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通過考察、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等方式,對公立醫院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全面監督。

充分發揮醫院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要以普通黨員的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黨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壹條完善公立醫院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完善權力不當使用的問責機制。

推進院務公開,重視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醫院民主管理中的作用,暢通職工參與院務討論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二條領導要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工作,自覺檢查並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九章退出

第四十三條完善公立醫院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活力。

第四十四條達到退休年齡限制的領導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延遲免職(退休)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報批。

第四十五條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超過壹年的,應當予以調整。

第四十六條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調整或者處理:

(壹)貫徹衛生健康工作方針、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決定不及時有效的;

(二)醫德存在問題被查處,或者其他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的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四)有其他需要調整或處理的問題。

第四十七條對違法違紀的領導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實行領導人辭職制度,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央組織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7 10 13起施行。

解讀《公立醫院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1.部任免條例及其解釋

2.2065438+2007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解讀

3.醫院制劑最新管理辦法2017

4.2017幹部任用條例最新解讀。

5.2016-2017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