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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殯葬管理實施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殯葬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民政行政部門是全市殯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殯葬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公安、衛生、城管、交通、資源規劃、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三條縣行政區域內建設殯儀館和火葬場,由縣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區行政區域內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在縣行政區域內建設殯儀服務站和骨灰堂,由縣民政行政部門審批;在區行政區域內建設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四條本市碑林區、新城區、蓮湖區、灞橋區、雁塔區、未央區、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龐廣鎮、鄠邑區草堂鎮為火葬區。

藍田縣、周至縣的火葬區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縣具體情況劃定。

所有不包括在火葬區的區域都是土葬區。但土葬區內的國家幹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死亡後應就近火化。第五條火葬區的公民死亡後壹律實行火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故土葬,更不得為土葬提供便利。禁止將火葬區內的死者遺體運往其他地方。第六條土葬區應積極進行殯葬改革,村民委員會應利用荒山荒地建立集體墓地。嚴禁亂埋。嚴禁按宗族建立家族墳墓。在尚未建立公墓、可以利用荒山荒地的地區,應實行深埋不留墳頭的安葬方式。

為鼓勵土葬地區農民死亡後實行火葬,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土葬地區農民死亡實行火葬的,運屍費、喪葬費、火化費減免30%。

提倡農村集資建骨灰堂。第七條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可以按照自己的習俗辦理喪事,安葬應在公墓或有關部門指定的地方進行。自願火葬的,所在單位或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他人不得幹涉。第八條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的殯葬事務,應當在不違反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本著尊重死者意願的原則辦理。要求就地火化的,由殯葬行政管理部門妥善處理,要求土葬的,由外事、僑務部門出具身份證明,由鎮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分配到公墓,並合理收取土地補償費。第九條火化前,殯葬服務部門必須查驗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以及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部門出具;居(村)民在家死亡的,由當地社區醫院或鎮衛生院出具證明。第十條為保證環境衛生,防止病菌傳播,公民死亡後,屍體應在48小時內(夏季24小時)由殯葬服務單位運至殯儀館,因急性傳染病死亡的遺體應進行處理,有關部門和喪屬必須密閉,迅速運送火化。因故需要保存的遺體,必須存放在有冷藏設備的殯儀館。除特殊情況外,保存期限不得超過壹個月。超過期限的遺體可以由殯儀館火化。第十壹條在火葬區內,禁止在殯儀館外的庭院、道路、醫院、住宅小區等公共場所搭棚搭祭、焚燒祭品和雜物以及舉行喪葬活動。禁止在殯葬活動中沿途燃放鞭炮、拋撒紙錢,禁止在殯葬活動中進行封建迷信和有礙市容、交通秩序的活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火葬區為非法土葬提供車輛和其他交通工具。醫院不得擅自將死者遺體交由非殯葬車輛運送。第十三條禁止在鐵路、公路、河堤、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庫周圍100米範圍內掩埋屍體。上述地區現有的墳墓,除革命烈士、名人、華僑先輩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研究價值的墳墓外,應限期遷移或掩埋。第十四條禁止生產和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區銷售棺材等喪葬用品。第十五條經營性骨灰公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設立。第十六條在公墓、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單人墓或雙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5438±0平方米;安葬遺體的單人墓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墓不得超過6平方米。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適用期限為20年。期滿後需要保留的,應當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第十七條埋葬應當火化的遺體,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