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是司法機關為處理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而作出的法律文書。在我國,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依法準許上訴或抗訴。二審的裁定壹般需要書面裁定。裁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應當排除的事項、理由和其他事項。裁定書的格式、書寫、簽名與判決書基本壹致。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的常見文體。
裁定是指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對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所作出的決定。裁決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在中國,裁決是人民法院使用的;該裁決僅適用於訴訟過程中出現的程序性問題和壹些實質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裁定,在法定的上訴和抗訴期限內,沒有法律效力。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壹審裁定為終審裁定。法院裁決是處理訴訟的司法機關。
對程序性問題或某些實體性問題依法作出的訴訟文書。在我國,應當作出書面裁定,依法準許上訴或抗訴。二審的裁定壹般需要書面裁定。裁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應當排除的事項、理由和其他事項。比如中止訴訟、終止訴訟、駁回管轄權異議、不予起訴、駁回起訴、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先予執行、財產保全或行為保全、人民法院確認或不確認國家賠償、糾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批準或不批準撤回起訴/上訴、發回重審、駁回案外人異議等。但是有些實體的法律關系也是通過書面裁定來處理的,比如刑事二審維持原判,就會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