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履行公共文化傳播職責的公益性圖書館享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機構不享有的復制權、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豁免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使用著作權而不被追究責任。所以在模擬技術的環境下,公益圖書館很少陷入版權糾紛。然而,隨著數字技術的廣泛深入應用和數字圖書館建設的發展,許多公益性圖書館開始面臨數字圖書館建設、文獻共享和文獻傳遞等版權危機。
著作權既是對作者基於作品的人身權的保護,也是公眾對知識和信息的需求。圖書館數字資源版權管理的最終目的是滿足平衡版權人和公眾利益、促進數字化建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