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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保護機制研究論文標題

給妳壹些資料,供妳參考。

死刑的起源

死刑是壹種社會文化現象,也是壹種歷史現象。它不是人類社會固有的,而是隨著原始社會公有制的瓦解和階級鬥爭的加劇,由復仇習俗演變而來的。但古人的理解不同,對死刑的起源眾說紛紜。眾所周知,刑始於兵論,刑始於天,刑始於苗人,這些都包含了人們對死刑起源的認識。總的來說,懲罰從兵之論開始是合理的。戰爭本身具有滅絕和屠殺的性質,與死刑有相通之處。這種說法揭示了中國古代部落間頻繁的戰爭對死刑的影響很大,強調死刑是為了滿足戰爭的需要而開始使用的,其最早的使用是在金戈馬鐵的戰場上;換句話說,死刑首先從軍事領域走向了全社會。刑罰源於天道的學說反映了古代的天道觀,強調死刑是天意的體現,人間帝王是代表天道的刑罰,從而賦予了死刑壹種神聖性。顯然是古代君王為了神化自己統治的合理性而設置的借口。作為壹種刑罰思想,具有相當的歷史價值,但並不能真正解釋死刑的起源。刑起源於苗族理論,認為賦予苗族發明刑的權利,只是為了批判苗族的暴虐統治,以美化中國先賢,但這只是回答了哪個民族最早創造了死刑的問題。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罰之壹,也是人類社會使用時間最長的刑罰。死刑早在自由刑和罰金刑適用之前就存在了。《說文解字》將“死”解釋為“死,人走”;“嘿,水繩也”。方言把“卓”解釋為“葉靜”;《辭源》將“卓”解釋為“解凍時冰流,物碎而散,亦稱卓”。死刑剝奪了犯罪者的生命,其作用是永遠摧毀他再次犯罪的能力。對於單個罪犯來說,死刑是最徹底、最極端的解決方法。死刑的第壹個發明者可能是受到了狩獵中射殺野生動物或戰爭中砍殺敵人的啟發。死刑可能與活人祭祀、血親復仇等原始活動有關。它可能被用來懲罰違反傳統禁忌的罪人,以平息神靈的憤怒。或者用作報復穩定社會秩序等等。在中國古代,刑罰體系曾被稱為“五刑”,無論是奴隸制還是封建制,死刑都是最嚴厲的刑罰。

刑罰和犯罪是壹對相互對應的範疇。懲罰是對罪犯的壹種制裁。懲罰源於犯罪。如果沒有死罪,就沒有死刑。從刑罰理論來看,死刑的出現是社會進步的產物,避免了無節制的濫殺,有利於保護社會生產力。古人對此也有朦朧的認識。法家,尤其是戰國時期的法家,已經能夠從經濟原因來解釋罪刑關系。比如,強調刑罰的功能是“懲惡揚善”、“息事寧人”,把它當作根除強奸、除惡揚善的正義力量。他們並不熱衷於宣揚刑罰來自上天,而是更願意相信刑罰是君主的創造,死刑也是。然而,法家學說在歷史上畢竟只是曇花壹現。陰陽五行學說、天人感應學說盛行後,死刑被塗上了神秘的塗料。封建正統的創始人董仲舒解釋為:“大君,水火滅。”當然,由於歷史的局限性,古人不可能從私有制的產生、階級的產生和對立等方面來理解死刑的起源。

值得壹提的是,中國古代獨特的“象刑”理論,為死刑的起源增添了不少浪漫色彩。“象刑”壹詞最早出現在《尚書·順典》的“象刑”和《尚書·藝紀》的“方石祥刑才亮”中。由於言簡意賅,歷史上對象刑的含義壹直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大象是象征的理論,即大象刑是象征刑。在古代堯舜時代,沒有肉刑,懲罰只是通過給罪犯特殊的衣服和服飾來象征;形象即形象,即形象刑是表現刑罰的畫像,是指將被各種刑罰處罰的犯罪現場描繪成器物上的形象,向公眾公布,讓人民群眾知曉並接受處罰;大象就是法律,“大象受法律懲罰”就是受法律懲罰;象是模仿,也就是象刑,指的是模仿天道來進行懲罰。在大象懲罰的四種理論中,第壹種最受歡迎。認為堯舜時期死刑的處罰方式如《太平玉蘭》所記載,即以穿無領布代替斬首,以使人感到羞恥,改過自新。這種認識體現了統治者仁慈、不忍刑殺、重視教化等美德,與儒家“德治”思想相壹致,備受推崇。《白虎通》壹書被譽為漢代國家憲法大綱,其中也有“大君之罪,是衣無領”,可見這種說法得到了封建正統的肯定。由於史料的限制,目前對客體刑理論尚難下定論。但從後世的悼詞“當有人身處險境時,畫衣抹衣被認為是屠殺,而百姓犯罪,用什麽辦法治最好”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死刑的功能不僅僅是為了懲罰,更重要的是為了教育。這種思想在中國古代很早就產生了,並且長期處於主導地位。

二。死刑的種類

生命的終點是死亡,但殺人的方式太多了。因為罪犯在統治者的控制和掌握之下,有刑罰權的人可以充分發揮想象力,想出各種各樣的死刑方式。人性中的殘暴、殘忍、無情,在各種死刑方式中得到充分展現。中國古代有多少種死刑,恐怕誰也說不清楚。各種古籍口徑不壹,重復多,只能從史料中壹窺端倪。在古代,法律中正式記載了死刑的種類,主要有斬首、絞殺、斬首、棄市、砸車、舔舐、宰殺、燒死、過年等。就持續時間之長、影響之大而言,中國古代死刑的法定執行方式可以概括為斬首、絞殺、年終。

(1)印章

砍頭和砍頭是有區別的。從春秋時期開始,就經常使用割腰的刑罰。唐朝以後的法律中沒有砍腰處死的刑罰。雖然史書上不斷記載著割腰處死的例子,但這已經是法外酷刑了。從隋朝到明清,砍頭被列為五大死刑之壹,直到清朝以後才被槍決取代。就死者的痛苦而言,砍頭最輕,罪犯壹刀斃命。但在古代死刑層面,砍頭比絞更重要。這是因為砍頭的死者,劊子手仍然留下了整個身體。以“身體是皮外傷,父母不能損傷”的傳統觀念來說,砍頭的恥辱自然是地上的。比起砍頭,割腰更痛苦。因為割腰不壹定能馬上要了妳的命,犯人在受到懲罰後往往還能保持意識,經過痛苦的掙紮必然會死去。雍正年間,督察俞鴻圖被斬首時,“被斬成兩段,在地下打滾,雙手沾血,連“慘”字。轉身不死是無法忍受的。“雍正帝”為之痛心,下令封刀。此後除腰斬之刑,皆蓋於君。”

(2)擱淺

也就是用絲綢和繩子勒死囚犯。晉律正式將此列為死刑之壹,隋將死刑定義為砍頭絞殺。此後,除元代無絞殺斬首外,其他朝代均被列入常刑,直至清末。由於絞殺使人保持身體完整,痛苦小於淩遲等刑罰,在中國古代被視為最輕的死刑。

值得註意的是,古代漢語中的“絞”是指用反向動作將繩子逐漸收緊,而絞刑是將繩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用短棍將繩圈擰斷,使其窒息而死。和西方國家壹樣,利用罪犯體重勒緊繩圈使人死亡的方式,在中國古代稱為“絞刑”,壹般不是死刑的類型。據說在西周時期,為了對王公貴族有禮貌,允許他們犯死罪,以這種方式自殺。歷史上只有北齊采用這種刑罰,稱為“清”。中國絞刑在中世紀傳入日本,但在幕府時代被廢除。學者在近代日本研究西方法律時,將西方流行的絞刑翻譯成“絞刑”二字。清末起草新刑法時,采納了“死刑獨特論”,將死刑作為死刑的唯壹手段在西方被絞死。但日文漢字中的“絞刑”壹詞被移植到了法律術語中,與中國固有的絞刑概念產生了混淆,導致很多人誤以為中國古代的絞刑就是死刑,需要加以澄清。而且,在古代歐洲,絞刑比斬首更重要。這是因為斬首不僅痛苦小,而且可以收屍,是壹種適合貴族的刑罰;上吊痛苦,不準收屍。罪犯的屍體掛在絞架上,往往是掛在繩子上或者腐爛,這是壹種適合平民的刑罰。這與古代中國人的理解大相徑庭,也反映了東西方刑罰觀念的差異。

(3)壹年到頭

在中國古代各種殘酷的刑罰中,最不人道的是公元年。靈池,原名靈池,原意是小山的緩坡。後人以淩遲為刑名,只取其緩意,意為以極慢的速度將人置於死地。要體現這種“慢”的意圖,就要壹刀壹刀地把人的肉割下來,直到肉割得差不多了,再剖腹把頭割下來,這樣就把犯人殺死了。所以年也叫切、切、寸。所謂“千件”指的是年在。壹般認為其來源是“五刑”。據《漢書》刑法記載,五刑是對被害人施以肉刑,如搓臉、舔鼻、削去左右腳趾,然後用藤條斬首,再把骨頭剁成肉醬示眾;對於那些誹謗和辱罵的人,應該割掉他們的舌頭。秦丞相李斯五刑而死。把年關作為正式的刑罰,大多數人認為始於五代。陸遊說:“五季之故多,常法不足,始於法外專陵。筋疲力竭,氣息未盡,肝心相通,視聽猶存。”淩遲從遼代開始被公開納入刑法。宋朝南渡後,淩遲赫然被列入《清袁迢法石磊》,與斬首絞殺的死刑齊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