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經營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他人作品總數在500件以上的;實際點擊五萬次以上傳播他人作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盜版圖書的舉報方式如下:
1,網上舉報,登錄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官網,點擊互動交流後點擊投訴舉報,填寫舉報信息;
2.電話舉報,撥打國家版權局反盜版舉報中心舉報投訴電話12390;
3.來信舉報,郵寄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版權管理司執法處接收,郵政編碼100052;
4.現場舉報,攜帶盜版書到當地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現場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