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的印刷必須經當地出版行政部門審查批準。經審核批準後,必須辦理工商行政管理手續方可出版。因此,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個人不得打印。即使只是印刷,沒有出版,也是違法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印刷書籍需要行政部門的批準。
個人自費出書,可以把書稿送到出版社或者出版機構,然後編輯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編輯會提交給代理機構進行選題。通過後,出版社會申請編號,然後作者確定封面設計,最後打印郵寄給作者。比如出版有職稱的書,不需要出版,文藝類書籍的推廣發行可以委托給出版公司。
法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
第九條
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應當由出版單位出版。
本條例所稱出版單位包括報紙、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
法人未設立報紙、期刊社出版報紙、期刊的,其設立的報紙編輯部、期刊編輯部視為出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