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名稱與合同公章不壹致的,如果能夠確定簽訂合同雙方的具體信息,則合同仍然有效,雙方可以就此事簽訂補充協議;如果不能確定合同的主體信息,則合同無效。
有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加蓋不壹致的公章的,應當認定其構成代理權或者有代理權,合同有效;無代表人或代理人蓋章不壹致的公章,合同無效,需要根據蓋章的人是否有代表人或代理人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在當代社會,對於壹個企業來說,通常會有壹個公章,這在對外貿易往來中是非常重要的。比如簽合同,需要加蓋公司公章。如果公司公章與公司名稱不壹致,需要做壹定的說明。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71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終止代理權的,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