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公共圖書館,是指免費向公眾開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獻信息,提供查詢、借閱及相關服務,開展閱讀推廣、社會教育和文化傳播的公共文化設施。
公共圖書館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圖書館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公共圖書館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圖書館設施建設。
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第四條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公共圖書館領域事權和支出責任,加大對政府舉辦的公共圖書館的投入,將設施、設備、文獻信息、人員、服務、運行維護等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及時足額撥付。
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使用相關資金,重點加大對基礎條件相對薄弱、發展不平衡的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在建築改造、文獻信息購買、用戶活動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預留壹定比例的社區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資金,用於社區公共圖書館建設。
公共圖書館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公共圖書館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用自有資金設立公共圖書館。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資金、設施設備、文獻信息等形式支持公共圖書館發展,並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對為公共圖書館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七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發展公共圖書館的社會基金,或者向發展公共圖書館的社會基金捐贈。
公共圖書館發展社會基金的設立、運營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每年8月為佛山全民閱讀月。
市、區文化部門、公共圖書館等行政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推廣活動。第九條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成立公共圖書館專家委員會。市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咨詢專家委員會:
(壹)公共圖書館發展規劃;
(二)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計劃;
(三)公共圖書館領域的重要政策和重要業務標準;
(四)涉及公共圖書館發展的其他重大問題。第二章建立第十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立覆蓋城鄉、方便實用的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建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各方聯動的原則,統壹規劃、統壹標準、統籌管理、分級保障、分類建設、差異化服務。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圖書館服務網絡的建設,並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第十壹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數量、人口分布、環境和交通狀況,因地制宜確定公共圖書館的數量、規模、結構和布局,加強固定圖書館、流動服務設施和自助服務設施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本級公共圖書館。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至少設置1個公共圖書館,常住人口20萬以上的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公共圖書館。村、社區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村圖書館、社區圖書館等各類基層圖書館或圖書室,為村(居)民服務。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市圖書館為中心圖書館、區圖書館為主圖書館、鎮(街道)圖書館為分館、村圖書館、社區圖書館等各類基層圖書館或者圖書館為主要服務點的聯合圖書館體系。
中心圖書館和區總部可以設立直屬分館。
作為聯合圖書館系統的成員,中心圖書館、區總圖書館、分館和基層服務點應聯合開展服務,完善數字化、網絡化服務體系和配送體系,實現借出還回,推動公共圖書館服務向基層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