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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中小學骨幹教師選拔管理辦法(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附件3

海南省特級教師選拔管理規定(試行)

為加強特級教師人力資源的管理和整體優化,充分發揮特級教師的示範和表率作用,促進海南省教師隊伍建設和素質教育的實施,根據原國家教委、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瓊發[1993]38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印發的通知》(瓊發[1996]15號) 在往年執行的基礎上,為適應新形勢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特級教師的選拔範圍:

普通中學、小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教師進修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教學科研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普通中小學教育教學壹線的專職教師。

第二條特級教師的選拔條件如下:

(壹)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於人民教育事業,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始終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崇高的職業道德和無私的奉獻精神;教書育人做出了突出貢獻,在當地教育界有很高的威望。

(二)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職務;精通業務,學術研究嚴謹,在本專業學科領域具有系統紮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及時掌握本學科現代知識更新和學術發展的趨勢,在本學科教學領域處於領先地位。

(3)教育教學效果特別顯著:1,教學水平和質量高,教學方法獨特,形成了壹定的風格和特色。被評為省級以上學科帶頭人,開設過市縣以上高水平公共課、示範課,課堂教學效果受到好評;2.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他的經驗在省級專業會議上交流,得到肯定,值得推廣。

(四)具有較強的教育教學研究能力,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創新或在教學方法研究、教材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近五年內正式出版有壹定學術價值的專著,或以第壹作者身份在省級以上學術會議或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三篇以上高水平論文,並得到同行專家認可;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改革項目,成果得到主管部門認可。

(五)具有指導中小學高級教師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能力,積極承擔青年教師指導工作,在培養和提高青年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成績。

(6)校級領導幹部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擔任領導職務前,是所在學科的優秀教師,得到所在市縣同行的認可;2.自擔任領導職務以來,壹直持續教授壹門學科,並保持較高的教學水平;3.本人辦學和行政管理經驗豐富,業績突出,在市縣校級幹部中威信較高。任職期間,我校被評為縣級以上先進單位。

第三條特級教師評選組織

(壹)評選工作由省教育廳牽頭,成立特級教師評選領導小組,負責全省中小學特級教師的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負責特級教師評選的日常工作。

各市縣、各單位成立特級教師推薦委員會,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特級教師候選人的組織推薦、資格審查、綜合考察、公示和申報工作。

(二)成立省級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和省級小學(含幼兒園)特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中小學特級教師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幹專業學科評審組,負責本專業學科(或相近學科)特級教師的遴選和評審工作。

第四條特級教師遴選的原則和程序

評選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優中選優、先優後劣的原則,堅持群眾民主推薦和專家評審相結合,實行“三公開”,即評選名額公開、評選標準和條件公開、評選程序公開,增加評選工作的透明度;嚴格考核,堅持標準,確保選拔質量。

特級教師選拔程序為:基層提名推薦,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主管單位審核、考察、申報,全省統壹評定、審批、核準。具體步驟如下:

(1)推薦。推薦委員會在組織學校(單位)教師提名的基礎上,廣泛征求意見,充分了解推薦人選的情況,撰寫綜合考核材料。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行政會議根據遴選條件、名額分配、綜合考察等情況確定推薦人選,填寫《海南省特級教師申報表》和《海南省特級教師基本信息表》,報省特級教師遴選辦公室。

專業學會、協會推薦的人選,或同行專家推薦的人選,由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審核確定後,委托有關市縣和單位進行全面考察,並組織相關材料報送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

(2)初審。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選的材料進行評審,根據評選條件平衡各類、各級學校和專業學科的報名人數,確定下壹步考核對象名單。

(3)評估和審查。經初審後列為考核對象,由省特級教師遴選辦公室組織的評審委員會和專業學科考核組根據《海南省特級教師遴選考核方案》的規定對考核對象進行評定。

(四)審批、公示和核準。評定工作結束後,省特級教師評選辦公室召集評定委員會各專業學科評定組長匯總評定結果,進行協調平衡,討論確定初選人選名單。

省教育廳特級教師遴選領導小組根據省特級教師遴選辦公室提交的評價和初選名單,討論批準特級教師人選。公示7天無異議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家教育部備案。第五條特級教師作為師德楷模、教育模範、教學能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努力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理論,堅持科學發展觀,忠誠人民教育事業,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面向全體學生,認真實施素質教育,積極探索,勇於創新,熱愛本職工作,愛崗敬業,教書育人。

(2)系統學習和掌握現代教育理論和技能,掌握本學科教育國內外發展動態,自覺學習研究,拓寬專業知識,不斷更新教育觀念,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教育教學水平,做好本職工作,成為本地區學科教學和教育研究的帶頭人,努力成為壹名教育工作者。

(3)牢固樹立終身從教的思想,堅持在教育教學第壹線,在教學中發揮表率作用,為廣大教師做出表率。積極承擔示範課、觀摩課等公共教學任務。除日常教學課常年向校內外教師開放外,每年還需在市縣以上開設2節以上示範課或觀摩課,並形成制度。

(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教育科研經驗,積極從事教育教學理論研究。根據教育改革發展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本校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明確的教育改革科研課題,每年主持、承擔或參與壹項教育科研課題的實施和實驗,並將研究成果應用於教育教學實踐。寫壹本書,每年至少寫兩篇高水平的專業論文、經驗總結或科研報告,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或在同級學術會議上交流。建立個人博客,展示本人的教育教學科研成果,發揮特級教師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5)做好青年教師培養工作,通過言傳身教,引導和幫助青年教師提高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能力和實際工作效果。每個培訓周期要帶5名以上徒弟,培養2名以上在本地區有影響的青年骨幹教師,指導聯系學校探索總結1至2條值得在本省推廣的校本培訓經驗。

(六)積極參加省特級教師巡回講師團培訓活動,主動承擔民族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青年教師培訓任務,為提高民族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整體教育教學水平做出貢獻。第六條經評選確認或認可的特級教師享受以下待遇:

(壹)享受特級教師津貼。特級教師經自省人民政府批準,從下月起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特級教師津貼,離休、退休、病假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所需經費從教育經費中列支。

(二)設立特殊教師項目工作津貼。特級教師結合教育教學實際,圍繞選定的研究課題自主研究,寫出高水平的研究報告或論文,對我省教育教學改革有較大指導作用的,可獲得特級教師項目工作津貼。

(3)市縣要采取多種形式,為特級教師的信息交流和學術活動創造條件。省裏設立了特級教師專項經費,用於特級教師的專業培訓、學術研究和參觀考察,以及特級教師巡回講師團等培訓活動。

(四)建立特級教師學術休假制度。承擔重大研究、經驗總結、學術寫作、教材編寫等任務的在職特級教師,可根據情況安排壹年內學術假10至20天。

(五)關心特級教師的生活和健康,按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級別每年安排壹次體檢,費用由市縣統籌解決。

(6)學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要繼續關心和愛護退休後的特級教師。對生活有困難的,要主動給予適當照顧。第七條特級教師的使用

(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為特級教師創造必要的條件,科學合理地發揮他們的作用。在教學任務安排上,要留出足夠的時間給特級教師進行教改實驗和教學研究;對於年齡較大、教育教學經驗豐富的特級教師,要選派有事業心、肯鉆研的年輕教師擔任助教帶課。

(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為特級教師的學習和提高提供便利,根據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安排特級教師參加相關學術交流、考察和進修。省教育廳定期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考察、交流、暑期休息等活動,幫助他們不斷更新知識,拓寬思路,提高思想和業務水平。

(三)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積極支持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和教育科學研究,為他們開展研究工作創造條件。要以多種形式宣傳特級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以提高當地的辦學水平,促進教師隊伍建設。

(4)特級教師原則上不應兼任過多的行政和社會職務,以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做好本職工作。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推薦特級教師在各級人大或CPPCC委員會兼任職務,或推薦其在相關學術和社會組織中擔任名譽職務,提高特級教師的社會地位。但要盡量減少他們擔任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職務或參加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社會活動。

(五)退休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繼續從事教材編寫、教育教學研究、培養青年教師和教師教育工作。

第八條特級教師的管理

(壹)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加強對特級教師的管理。

1,省裏成立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特級教師代表組成。

工作委員會要有計劃地開展工作,提出有利於特級教師發展和發揮作用的建議,定期開展教育教學研討、信息交流等學術活動,為特級教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發揮群體優勢創造條件。

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級教師參加學習、培訓、考察、學術研究、交流等活動,並負責特級教師的考核評價。

2、市縣設立特級教師工作站,負責特級教師的管理,參與學校對特級教師的考核。

3.學校負責特級教師的日常管理、使用、培訓、提高和考核。

4、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特級教師數據庫,及時掌握全省每位特級教師的基本情況、工作業績和動態。

(二)建立特級教師評價制度。

1,省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要建立特級教師考核檔案,根據特級教師的職責、條件和工作情況,在學校考核的基礎上,每兩年對特級教師進行壹次綜合考核評價。

2、市縣特級教師工作站和學校結合專業技術人員年終考核,對特級教師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存入檔案,作為獎懲和使用的依據。同時送市、縣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不能履行特級教師職責的,考核認定為不合格,限期負責改進。

(3)建立特級教師網站。

建立海南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工作網站,搭建特級教師交流平臺,設立特級教師論壇,加強特級教師工作委員會與特級教師的聯系與溝通。

(四)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做好特級教師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定期召開特級教師座談會,加強與特級教師的聯系,在思想、工作、生活上關心他們,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讓特級教師安心工作,為教育事業做出更大貢獻。第九條特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向省教育廳申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撤銷其特級教師稱號:

(壹)在特級教師評選中弄虛作假,不符合特級教師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嚴重違反黨紀國法,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4)不服從學校管理,擅自離崗或未經批準出境後不歸者;

(五)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撤銷的其他稱號。第十條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本規定由海南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壹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