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過程
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處理基礎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19912 17國務院令第93號發布,1992 5 17實施)及相關規定。
處理條件
居住在臺灣省的臺灣省居民
搬運材料
①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及簽註申請表》,完整填寫並貼有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規格:33mm×48mm);
②提交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1張(規格:33mm×48mm);
(3)提交申請人臺灣省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四)申請緊急工作的,應當提交書面說明;
⑤受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臺胞證的臺灣省居民應當接受受理機構的相關詢問,並填寫《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申請表》;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拍照指南》的照片;提交本人有效臺灣省身份證和臺灣省出入境證明。沒有身份證的,提交戶口本或戶口本的成績單。交驗相關證件原件,留存身份證或戶口本(戶口本)復印件或電子掃描件。
父母都是臺灣省居民,我出生在大陸。如本人已獲準進入臺灣省,應提交申請人父母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本人的出生證明。
操作程序
1.從香港、澳門來大陸的臺灣省居民,可以向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領事部和中國駐港澳旅行社提出申請。
2.臺灣省居民來大陸未提前在境外辦妥有效證件和簽註的,可以向授權口岸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3.臺灣省居民參加從澳門前往珠江三角洲的短期團體旅遊,可向廣東省公安廳珠海簽證處提出申請。
收費標準
壹次有效,每證50元;有效期5年,每證250元;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240元/本;
壹次有效簽註,100元/件;
註意,50元/條;
證書加急,120元/份(額外);
簽註加急,50元/件(另計)。
處理時間限制
壹般需要7個工作日。如有正當緊急情況,可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在港口處理有效證書的時間不應超過30分鐘。同時辦理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和簽註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緊急事項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簽註申請2個工作日內完成,快遞1個工作日內完成。
處理單元
1,外交部駐港澳特派員公署領事部,中國港澳旅行社;
2.當地縣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3.海口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地區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臺灣省居民來大陸,應當向下列機關申請旅行證件:
(壹)要求從臺灣省直接來大陸的,應當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如有特殊原因,也可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二)到達香港、澳門後想來內地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機構或者委托駐香港、澳門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
(三)經外國來大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國人民和外交部授權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其他外國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臺灣省居民申請來大陸,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和在臺灣省居住的出入境證明;
(2)填寫申請表;
(3)提交符合要求的照片。
國家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要求臺灣省居民提交其他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