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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改革行為守則

第壹章基本規範第壹條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改造機關制定的監管規則,服從管理教育。第二條服刑期間,必須遵守“十條禁令”。

禁止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禁止編造和傳播政治謠言;

不要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革,裝病自殘;

不準超越警戒線和規定的活動區域,或未經互監組同意擅自行動;

不準用大吃大喝、講朋友情誼、宣揚地域觀念等手段交友,拉幫結派,挑動是非;

打架鬥毆、聚眾鬧事、練拳習武、制作武器、紋身、賭博不準;

禁止傳播犯罪手段,教唆他人犯罪,閱讀、傳播反動、淫穢的書刊,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不得攜帶現金、糧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劇藥、繩索、棍棒、刀具,未經批準不得穿戴絕緣服、鞋、手套;

不準私自與外人聯系,索要或換錢或找人傳話;

不得欺淩、辱罵、侮辱、勒索、陷害他人犯罪;

禁止破壞生產,怠工,偷盜,破壞公私財物。第三條愛護國家財產,愛護公共設施,文明禮貌,尊重社會公德。第四條加強組織紀律,參加集體活動。如遇特殊情況,應服從監獄工作人員的指揮,維護好秩序,不得自行其是。第五條遊行隊伍應當服從口令指揮,保持隊形整齊,喊口號,唱得整齊響亮。第二章生活標準第六條聽到起床的呼喚,趕緊起床,收拾屋子。床上用品堆放應棱角分明,尺寸和高度符合標準,擺放整齊。第七要按順序分批去洗手間,不要擠著搶座位。第八條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法有序就餐。不要敲餐具玩。第九條禁止相互吃喝、相互調換食物。不要浪費食物,倒掉剩菜。第十條不準設立小火爐,多吃集體食物,不準違反規定喝酒和吸煙。第十壹條節假日或下班(班)後的休息時間應在允許的範圍內,從事有益健康的活動。第十二條聽到睡覺前的命令時,迅速在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等待點名。不要說話、耳語或走路。第十三條睡覺前,應當抓緊時間上廁所,洗漱,鋪好被褥。沒穿的衣服整齊地放在枕頭的壹邊,鞋子在床下排成壹行。第十四條聽到就寢命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擅自換床鋪,不蒙頭睡覺,不看書寫字,不幹擾他人睡眠。第十五條患病應向監獄工作人員報告,由監獄工作人員或指定人員帶領到醫院(或衛生院)就診。第十六條在就診過程中,必須遵守紀律,如實陳述病情,並等候醫生處置,不得無理取鬧。不要點名要藥,也不要要求休息診斷。第十七條患者應當積極配合治療,遵醫囑,按時用藥;隔離治療,不準在規定範圍外活動;休息通過的,在指定地點休息。第十八條搞好個人衛生,衣服、被褥勤洗勤換,保持整潔。第十九條註意飲食衛生,不暴飲暴食,不喝冷臟水,不吃變質食物。保持餐具的良好狀態和衛生。第二十條。從事烹飪工作的罪犯必須註意個人衛生,工作時穿工作服,定期請病假。嚴禁帶病下廚房。第二十壹條除1個月內出獄的罪犯外,壹律允許留寸發或光頭,不允許留胡須和長指甲;除有特殊生活習慣的少數民族外,所有女犯都允許留齊耳短發,不允許燙發、染發、戴假發、塗指甲、塗口紅或戴首飾。第二十二條按時打掃室內外衛生,保持環境整潔。內部裝修和諧適中,門窗幹凈,洗漱用具擺放整齊。第二十三條不準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廢棄物,不準損壞、踐踏花草樹木。第二十四條壹律穿著囚服和制服標誌,不得擅自改變囚服的樣式、顏色和標誌。夏天在監室可以穿有明顯標誌的背心或汗衫。第二十五條勞動時應穿戴工作服和標誌。第二十六條監管改造機關制作的“價值之星”等標牌應按規定部位佩戴,不得出借、塗改或私自損毀。第二十七條服裝不準隱藏或更換,不準穿或暫時不穿的服裝應交給管教人員統壹保管。第二十八條收發信件、鄰國匯款、包裹等郵件,按照規定驗視。溝通不得泄露監管改造單位的秘密或散布妨礙改造的言論。第二十九條會見家人、親友時,不準使用隱語、私人信件、現金等物品。第三十條按規定時間聽廣播和看電視。收聽收看時,坐姿端正,不從事其他活動,不聊天走動,不擅自開關或選擇頻道。第三十壹條三名以上罪犯應當成列行走或者靠右側行走。不要手挽手,肩並肩,手拉手,橫著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