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的行為。包括壹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前者是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因此適用民法中的壹般責任條款;後者是指行為人沒有過錯,但根據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法特別規定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責任:
侵權責任與合同責任侵權法調整的是普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壹般保護義務”),不同於合同法調整的是特定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特殊保護義務”)。
因此,在大陸法系(尤其是德國法)的發展中,相對於合同責任範圍的不斷擴大(如締約過失責任、保護第三人效力的合同、附隨義務和積極侵害債權理論),侵權責任壹直被嚴格限定為壹般的保護義務。
在侵權法中,義務人承擔的大多是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在合同法中,由於當事人的接觸,往往承擔積極的義務。
此外,合同法通常需要保護當事人之間的信賴利益,而侵權行為法則不需要。從我國現有的法律實踐來看,兩者的區別在於合同法引起的違約責任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則可能承擔精神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