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和旅遊部有以下內部機構:
(1)辦公廳。負責機關的日常運作。組織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保密、信訪、安全工作。
(2)政策法規司。擬訂文化和旅遊政策,組織起草相關法律法規,協調重要政策的調研。組織制定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進行文化和旅遊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辦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3)人事部門。擬定人才隊伍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相關境外文化和旅遊機構、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設置和隊伍建設。
法律依據:
第二,文化旅遊局是行政單位。
1.管理和監督文化、文物和旅遊事業單位的經費和財務;
2、規劃和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3.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
4、起草全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支持和推動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建設;
5、負責全市文化、文物、旅遊等行業統計;
6、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
7、研究制定全市文化藝術人才規劃並組織實施;
8.推進文化系統人事管理制度改革;
9、負責系統人員和組織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門機關。他們依照本法監督壹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人員),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