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內容:高中到大學的各種學籍材料,如錄取通知書、學籍卡、成績單、畢業證、高考花名冊、畢業學校、誌願填報、高考成績、錄取通知書等。、大學各門課程的學分、畢業鑒定、畢業論文等。、以及崗位工作登記證、招聘手續、勞動合同等。這些材料都需要加蓋公章,以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不安全的,省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可以給予幫助,或者協商指定檔案館保管,采取措施保證檔案的完整和安全;必要時,可以依法購買或者征用。
縣級以上檔案館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向社會開放二十五年。經濟、教育、科技、文化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時間不超過二十五年;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向社會開放25年以上。國家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檔案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的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八條國家檔案部門主管全國檔案工作,負責全國檔案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建設和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檔案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並對所屬單位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