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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易經協會
中國易經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協會名稱:中國易經協會。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
中國易經協會是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性學術研究機構,專門從事中國傳統易經文化與科學的理論與應用研究。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文化,推動中國易學文化創新發展,為人類和平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接受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積極抵制壹切不利於祖國的言行,維護祖國的尊嚴和形象,熱愛祖國,支持中國* * *產黨。
第六條協會以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聯合國內外(特別是中國及港澳臺地區)熱愛易學文化、從事易學文化研究和應用的專家、學者、大師和奇人,挖掘、整理、總結和研究中國傳統易學風水文化遺產,去偽存真,不斷豐富和完善風水文化內涵。旨在正本清源,傳承文明,弘揚科學,造福人類。
第七條協會遵循“百家爭鳴,百家爭鳴”的原則,不排斥不同的學術觀點和流派,不限制民族和國界,不分性別和年齡,只要熱愛中國易學文化的學者均可參加,旨在推動中國易學文化走向現代化、科學化和國際化。
第二章職業範圍
第八條協會的專業範圍
(壹)全面貫徹國家關於繼承和發展傳統文化的方針政策。
(2)科學積極地研究和發展我國傳統易學文化和學術,宏觀了解國內外易學學術動態,收集和整理風水書籍和文獻,認真分析和收集對現代社會發展有效的易學成果。
(3)不定期組織國內外非營利性學術活動,如易學學術討論或報告,旨在傳播中華智慧文明,弘揚祖國易學文化。
(四)理順易學理論研究與應用的關系,遵循“理”與“數”相結合的原則,“學”與“術”並重,開展協會的各項工作。
(5)糾正人們對《易經》科學概念的模糊理解,誤以為是封建迷信,打擊各種借《易經》之名行“江湖郎中”之實、騙取財物的違法行為,重新確立《易經》在中國的科學文化地位,樹立中國風水工作者“專家學者”的形象。
(6)積極從事中國易學科學文化的教學、交流和傳播活動,定期和不定期舉辦各種學術報告、培訓、講座、函授咨詢等服務活動,普及風水文化,使之更好地服務於社會。
(7)研究課題:以中國易學理論及其實際應用為主體,推動中國易學科學文化領域的綜合研究。
(八)資助在中國取得學術成就、積極弘揚中國易學文化的人士,幫助暫時有困難的科研人員解決問題,不定期向社會捐款。
(9)正確引導我國易學的科學發展,破除封建迷信,使我國風水學有效服務於現代社會發展。
(10)編輯出版中國風水研究論文、書刊、易學名人錄,並收取免費或象征性費用,供世界各地免費閱讀和發行。
(十壹)通過我會綜合實力平臺,向國內外各界免費推薦優秀易學人才,讓易學風水人才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12)建立對外服務機構,使中國易學文化真正科學有效地為現代社會服務。最終目的是傳承中華智慧文明,弘揚祖國傳統風水文化。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支持本協會的章程。
(2)有自願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熱愛祖國和中國傳統文化,有壹定學習、研究和實踐能力,科學研究中國風水的各界人士。
(四)無犯罪史。
第十壹條入會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
(2)經批準後,協會向中國易學文化協會會員及其學術職稱和精美職務頒發鋼印證書。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通過協會各種傳播渠道獲得國內外免費宣傳,入選分布在世界各地的中國易學大師名人錄。
(4)起訴本協會工作的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3)會員應當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五條
(壹)會員未按時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2)如會員嚴重違反章程,則由理事會投票決定將其除名。
(3)會員兩年內不參加協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四章機構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中國易經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行長65,438+0人,副行長、執行董事、董事若幹人。協會剛成立時,會長由發起單位委派,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由各組成單位委派的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理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會長和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執行主任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或由常務理事會任命。
第十九條協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會長負責制。
協會設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幹名,其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幹名。
顧問、名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秘書長由秘書長和主席研究決定。
協會設有秘書處,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在特殊情況下,秘書長可擔任主席。
第五章執行董事和總裁
第二十條常設理事會的權利和義務
1.制定、執行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制定協會的長期發展規劃;
三。監督檢查協會的財務和財務預算、決算;
第四,決定協會的重大問題;
5.決定協會秘書長(含秘書長)以上職務的任免;
八、協會運行經費的組織、使用和管理;
九、承擔協會的經濟、民事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壹條行長的權力和義務
1.負責協會的全面工作,主持協會定期(不定期)會議。副總統協助總統工作;總統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總統應授權壹名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二、監督和組織檢查常務理事會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並及時向理事會通報;
三、定期公布協會的財務和分配情況,並對各會員提出的問題進行解釋;
四、協調解決協會運行中的資金等問題;
動詞 (verb的縮寫)會同秘書長決定本協會副秘書長職務的任免;
六、有權制裁不遵守章程和制度的會員;
七、有權分配協會成員的研究課題;
八、配合協會會員* * *的領導承擔協會的經濟、民事和法律責任;
九、常務理事會在閉會期間行使職權。
第六章基金
第二十二條資金來源
首先,初始資金由發起人和相關人員提供。
二、資料、圖書、教學、出版物、研究成果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支出:協會活動、學術交流、獎勵會員及秘書處日常開支。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條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審議通過並報管理機構批準後65,438+05日內生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2006年7月1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於“中國易經協會”。
第二十七條修改章程須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