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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臨時工需要簽什麽合同?

法律分析:法律意義上,臨時工並沒有特別的定義。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者。雙方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資、工作年限等。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