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宮遺址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範圍為準。第三條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未央宮遺址保護與社會經濟發展、人民生產生活的關系,確保未央宮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四條未央宮遺址的保護和管理由未央宮區人民政府負責。
漢代長安特區管委會負責未央宮遺址的保護和管理。
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與未央宮遺址保護相關的其他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保護工作。第五條未央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未央宮遺址保護,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六條未央宮遺址不得轉讓、抵押,設立博物館、保管所、遊覽場所時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依法保護未央宮遺址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八條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未央宮區人民政府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市有關部門、未央區市人民政府和漢長安特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環境的管理,嚴格控制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
禁止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任何危及遺址安全、破壞景觀、汙染環境的建設活動。第十條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遺址安全和完整的活動。除保護、展示和必要的輔助設施外,遺址本身不得進行任何作業,禁止進行其他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遺址保護展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設計方案應當嚴格限制增建建(構)築物並符合相關規範要求,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後方可實施。第十壹條在未央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前,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所需費用應當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未央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未央宮遺址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準。第十二條在不破壞未央宮遺址本體和景觀環境的前提下,可以適度展示。
在未央宮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得破壞遺址環境風貌,汙染環境,危害遺址安全。第十三條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的園林綠化,以及建(構)築物、景觀設施的色彩、規模和風格應當符合未央宮遺址的歷史文化價值和內涵。園林綠化應采用當地植物品種。第十四條如果植被、建築物等。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可能對遺址本身和環境造成危害或影響的,長安特區管委會應當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第十五條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安全防範系統,並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和通訊設施。第十六條長安經濟特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各類應急預案,並組織演練,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發生危及遺址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漢長安特區管委會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並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門報告。第十七條確需利用未央宮遺址拍攝電影、電視等音像資料或者舉辦大型活動的,拍攝單位或者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和環境保護規劃,並按照審批權限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準。長安特區管委會應當對拍攝單位和組織者的活動進行監督。第十八條未央宮遺址保護範圍內的文物應當就地保護。發現和出土的文物,應當移交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第二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未央宮遺址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