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海南省設定罰款限額規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47、153、16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等16件規章的決定》和《關於廢止〈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暫行辦法〉等7件規章的決定》其中,《海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管理辦法》和《海南省彩票管理辦法》中關於罰款的規定,需經海南省第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修改決定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等16件規章進行了修改,由省法制局重新匯編印制並向社會發布。
總督阮崇武
壹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壹日
壹、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關於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規定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勞動衛生監督檢查的;
(二)招用新員工未經預防性體檢或者招用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未經定期體檢和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三)未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的;
(四)未報告監測結果或者謊報監測結果的;
(五)無《崗位衛生培訓合格證》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
(六)未建立勞動健康檔案和接觸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健康檔案的。"
第二十八條修改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壹)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者職業病流行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2)工作環境惡劣,慢性職業病發病率連續兩年超過2/100;
(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未經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或者未與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或者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的。
企業前款違法行為給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工業勞動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實施。”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關於《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刪除《海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非法刻制的社會團體印章,由民政行政部門按規定收繳。非法刻制印章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對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者警告。”隨後,條文順序依次順延。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
關於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對《海南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逾期拒不執行前款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對喪主處以1000元罰款,追回已支付的喪葬費,限期繼續執行;逾期拒不執行的,強制拆除其墳墓,費用由喪主承擔。”
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挖掘或者損毀受保護的墳墓、墓地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按每挖掘或者損毀壹座墳墓處以1000元罰款,並責令恢復原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未取得合法證件,私自經營基地,或者非法出租、轉讓、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公墓、墓穴的,由民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