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現在的哲學教科書認為物質第壹,精神第二,物質可以獨立於精神而存在,即物質和精神可以相互分離,並不相互依存。我們認為,現行馬克思主義哲學教科書對物質與精神關系的界定是錯誤的。物質和精神雖然是對立的,但又是統壹的,也就是說物質和精神雖然不同,有區別,但卻是相互依存,互為存在的前提。任何壹方都不能離開另壹方而單獨存在,物質和精神正是在相互依存中獲得各自不同的規定。
壹個
實物和場是物質存在的兩種基本形式。我們認為,除了物質的物和場這兩種基本形式之外,還存在著物質的第三種形式,精神是物質存在的第三種形式。
在認識的過程中,人們最初只知道真實的東西。因此,人們認為實物就是實物,實物就是實物,把實物歸結為實物的唯壹存在形式,從而形成了實體性實物的觀點。根據實體物質觀,場沒有物理特性,場是物理對象的屬性和特性,物理對象和場是主從關系。隨著科學和實踐的不斷發展,“場不是實體性的,所以它不是物質的,而只是物理對象的屬性和特征”的觀點受到了挑戰。各種實驗證明,場是物質的壹種基本存在形式。實物和場不是主從關系,而是相互轉化的。場是物質的壹種基本存在形式的觀點突破了實體物質觀的局限,打破了物理對象是物質唯壹存在形式的觀點。這壹觀點得到了人們的廣泛認同。
“場作為壹種物質形態,克服了物質形態只歸於通常理解的物理對象的觀念。即使物理對象和場是統壹的,也不是對物質形態的終極理解。物理世界的場的統壹不能代替整個客觀世界的物質統壹,更不能把各種物質形態的統壹歸於場的統壹。場不能等同於或取代物質世界中的其他具體形式,它只是我們在認識物質世界方面取得的成果之壹。”(翟著《論物質的統壹性和場》,發表於87年《哲學原理》第11期)從以上討論可以看出,物體和場並不是客觀物質僅有的兩種存在形式,物質還應該有其他存在形式。客觀物質世界中除了實物和場之外還有其他物質形態,但由於時代的限制,至今還沒有發現不同於實物和場的其他物質形態。我們認為,精神是壹種既不同於物理對象又不同於場的新的物質存在形式。這就要求我們在理解精神是物質的時候,既不能把精神理解為物理物的存在形式,也不能理解為場的存在形式。精神是不同於物理對象和領域的相對獨立的新的物質存在形式。
如果按照現在的認知順序來排列,那麽我們會發現,實物是第壹形態,場是第二形態,精神是第三形態。作為前兩種物質形態,實物和場都是通過科學實驗證明的。精神作為第三種物質形態,雖然目前還不能用科學實驗直接證明,但可以用邏輯論證來證明。
“世界統壹於物質”,“世界只有運動的物質”。因此,精神作為物質高度發展的產物,作為在機械物理運動和生化運動基礎上產生的最高產物,必然是物質的,否則“世界是物質的”、“世界統壹於物質”、“世界除了運動的物質以外壹無所有”的觀點就不能成立。因此,“世界統壹於物質”和“世界除了運動的物質以外壹無所有”的觀點,內在地包含著精神也是物質的觀點。恩格斯多次指出,辯證法可以用來揭示精神(思維)的運動和發展。在馬克思主義哲學中,辯證法最初是用來揭示物質世界如何運動和發展自己的。既然辯證法可以用來揭示精神的運動和發展,說明精神也是物質的。精神是物質,是不同於物理物和場的第三種物質存在形式。我們認為這個觀點是完全符合邏輯的。
物質作為客觀現實,是各種具體物質形態的* * *本質。起初,人們把實物理解為物質的唯壹存在形式,認為物質是實物的* * *性質(恩格斯:物質無非是各種實物的總和)。隨著科學和實踐的不斷發展,人們認識到在場也是物質的壹種存在形式。所以“物質是各種具體形態的* * *的論斷,可以解釋為物質既是物質形態的* * *又是場形態的* * *物質是物質形態和場形態的* * *和壹般。既然精神也是物質的壹種存在形式,我們就會發現,物質作為壹種客觀現實,既是兩種物質形式的* * *和抽象,也是第三種物質形式——精神的抽象和概括。所以,按照人們現在的理解,我們認為物質作為客觀現實,應該是三種不同物質形態的抽象和概括,即實物、場和精神,而物質是這三種物質形態的共性和共性。
物質和具體的物質形態是共性和特性、個性和個性的關系。壹般與特殊、* *與個性是對立統壹的矛盾關系,相互依存、相互轉化、互為前提條件。所以物質與對象、場與精神也應該是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相互存在的矛盾關系。作為發展中的物質,它既不能離開物理對象,也不能離開場域,更不能脫離精神而存在,否則,物質作為客觀實在是各種具體物質的* * *本質這壹命題就不能成立。
二
物質第壹,精神第二,精神是物質高度發展的產物。這是我在各種哲學教科書和手稿中經常用到的壹個論斷。這句話其實應該解釋為:自然第壹,精神第二,精神是自然高度發展的產物。
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在19世紀以前,人們只把實物理解為物質,而否認場是物質的壹種基本存在形式。19世紀末20世紀初,人們通過各種實驗認識到,在場也是物質的壹種基本存在形式。雖然人們對物質的認識已經突破了形而上學物質觀的束縛,知道它的存在也是物質的壹種存在形式,但又壹次局限於形而上學的觀點。這種觀點的壹個基本特點是,雖然承認場是物質的壹種基本存在形式,但其對客觀物質世界(自然界)的具體形式的理解僅限於物質的兩種存在形式,即實物和場,而否認其他物質形式的存在。如果按照上述觀點來理解物質是各種具體物質的* * *這壹論斷,那麽我們就會發現,物質只能是自然界中各種具體物質的* * *物——實物和場。在自然界中,物體和場無處不在。所以,根據物質是物體和場的* * *的觀點,我們會發現,所謂物質第壹,精神第二,精神是物質高度發展的產物,其實是自然第壹,精神第二,精神是自然高度發展的產物。在這種觀點下,自然和物質是平等的。
現代科學告訴我們,早在人類精神出現之前,自然就存在了。然而,唯心主義者否認這壹事實,堅持認為自然是從精神中派生出來的。在與唯心主義的鬥爭中,唯物主義肯定了自然界和自然界中各種具體物質的預先存在。自然界有兩種具體的物質形態,實物和場,物質是實物和場的* * *體。所以,從時間上相對於人的精神的先在性,人們得出物質相對於精神是第壹性的,精神相對於物質是第二性的結論。我們認為物質作為各種具體物質,具有最大的普遍性和普遍性,這是最高的哲學範疇。我們不能僅僅把物質理解為物理對象和場的* * *體。我們認為物質應該是物理對象、場和精神的* * *和概括。沒有這三種物質形態,物質就不可能存在。但由於歷史條件的限制,在21世紀之前,人們並沒有認識到精神也是壹種物質存在形式,是壹種不同於物理物和場的新的物質存在形式。根據物質的具體形態僅指物理對象和場的觀點,人們在認識物質時自然排除了精神。按照人們最初理解實物與場的關系的思維方式,人們把精神理解為物質(實物)的特征和屬性,屬於主從關系,從而得出結論:第二性的精神沒有相對獨立性(教科書承認精神具有相對獨立性,但否認精神的決定作用),只能依賴第壹性的物質而存在和運動,第壹性的物質可以獨立於第二性的精神而存在。
物質與精神的關系是哲學的基本問題,多年來人們壹直根據恩格斯的有關論述將其與自然和精神的關系混為壹談。我們認為,造成這種混亂的原因是人們壹直在用自然的概念而不是物質範疇來與精神相比較。物質的範疇與自然的概念完全不同。物質是壹個哲學範疇,是對客觀物質世界中各種具體物質的抽象和概括,是* * * *的壹般概念,是純思想的創造。它的外延既包括自然,也包括人類社會和精神世界。自然是壹個描述性的綜合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廣義的自然包括人類社會和精神世界,狹義的自然與人類社會和精神世界相對。自然只是對事物集合的描述,不是對萬物的抽象,也不是對* * * *的籠統概念。自然與精神的關系是科學問題,物質與精神的關系是哲學問題。我們認為哲學不能和科學混為壹談,更不能把哲學問題和科學問題混為壹談。而現在的哲學教科書把哲學問題和科學問題混為壹談,把屬於哲學問題的物質與精神的關系,換成屬於自然科學問題的自然與精神的關系。我們認為,現行的哲學教科書應該盡快改變這種狀況,否則,物質和精神作為哲學的基本問題,將與矛盾辯證法的原理相沖突。矛盾辯證法告訴我們,矛盾雙方相互依存,互為存在的前提;然而,現行的哲學教科書認為,物質作為矛盾的另壹面,可以獨立於精神而存在。這不是明顯與辯證矛盾相沖突嗎?
從上面的討論可以看出,按照自然第壹,精神第二,精神是自然高度發展的產物的觀點,得出物質可以獨立於精神而存在的結論是不正確的。物質作為客觀現實,是各種具體物質的* * *和共性,是實物、場、精神三種物質形態的* * *和共性,所以物質和精神是* * *和個性、共性和特殊性的矛盾關系。矛盾關系也是對立統壹的。所謂對立,是指矛盾雙方的區別和差異;所謂統壹,也就是矛盾雙方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的特點。因此,物質和精神是對立統壹的矛盾關系,二者都不能脫離對方而單獨存在。物質既不能脫離精神而單獨存在,精神也不能脫離物質而單獨存在。
三
現行哲學教科書認為,運動是存在方式,是物質的根本屬性。我們認為運動是物質的存在方式,但不是物質的屬性。讓我們把重點放在物質和運動的關系上。
我在手稿中多次指出,物質作為客觀實在,不能僅僅理解為各種具體物質的* * *性質,而應該理解為客觀物質世界的根源。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充分把握物質範疇的深刻含義。世界上無限多樣復雜的事物和現象是否都有相同的起源?物質的哲學範疇就是為了回答上述問題而提出的。辯證唯物主義認為,“世界的多樣性在於它的物質性。”世間萬物,無論簡單還是復雜,低級還是高級,都是物質通過自我否定運動創造出來的。所以物質是物質世界多樣性的根本原因,也就是物質是物質運動的根本原因。
就像物質有壹般性和特殊性、性和個體性關系的劃分壹樣。運動也有兩種不同的劃分。我們不能混淆壹般和特殊、個別和個性的關系。辯證法告訴我們,所謂運動,是指自我運動。如果我們問“壹般運動”是如何運動的,那麽我們會發現運動是由於自身的原因,即運動是運動能夠運動的根本原因。通過比較兩種理論,即“運動是運動的根本原因”和“物質是運動的根本原因”,我們會發現“物質”和“運動”都是運動的根本原因。運動和物質密不可分,沒有物質或沒有物質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根據物質和運動的辯證關系,我們認為物質和運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方向是壹致的,物質和運動是同壹事物的不同側面。所謂“物質的壹般”,其實就是“運動的壹般”。作為同壹事物的不同側面,我們既不能說這個側面是那個側面的屬性或根,也不能說那個側面是這個側面的屬性或根。所以我們不認為運動可以理解為物質的屬性。
恩格斯說:“運動,在最壹般的意義上,就它被理解為存在方式和物質的固有屬性而言,包括了宇宙中已經發生的壹切變化和過程,從簡單的位置運動到思維。”(著重號為作者所加)這是現行哲學教科書將運動定義為物質屬性的經典依據。雖然恩格斯沒有首先提出運動是物質的屬性,但恩格斯把這壹規定作為唯物主義物質觀和運動觀的壹個基本原則。通過分析恩格斯所處的時代和他對物質的理解,我們發現恩格斯只把物質理解為各種物理對象的總和。在他生活的時代,人們只對實物有了充分的認識,卻無法清晰地區分實物與場的關系,認為實物是物質唯壹的存在形式。所以,按照物理對象是物質唯壹存在形式的思維方式,運動或場不具備物理對象的特征,所以運動或場不能理解為物質,只能理解為物質的屬性。隨著科學和實踐的不斷發展,人們終於認識到在場不是實物的屬性,實物和場不是主從關系,而是相互轉化的,場是不同於實物的新的物質存在形式。雖然科學的發展使人們擺脫了場是物質屬性的觀點,但並沒有使人們擺脫運動是物質屬性的觀點。人們仍然按照運動是物質的屬性的觀點來理解和認識物質與精神的關系。
屬性是與實體相對應的範疇,沒有獨立性,只能依賴實體而存在。只有具體的對象才能有屬性。按照現在的哲學教科書,運動是物理對象的屬性,所以運動只有依附於物理對象才能存在。沒有物理對象,運動就不可能存在。這是物質實體概念的運動概念。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首先,物質作為壹種客觀現實,是壹個普遍的、哲學的範疇,它本身沒有屬性。如果壹個壹般的,* * *物質可以用具體物質的屬性來定義,那麽這個物質就不能成為壹個壹般的,* * *哲學範疇,它不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恰恰相反,正是因為拋開了具體物質的多樣屬性,物質才成為壹個普遍的、哲學的範疇。所以不能把具體物質的屬性理解為物質的屬性(壹般,* * *)。物質作為客觀現實,沒有屬性,只有具體的物質才有屬性。其次,現代自然科學也證明,即使沒有物理對象,運動依然存在。比如:場量子的運動。場量子不具有物理物體的靜態質量和延展性,但場量子的運動確實存在。可見,把運動理解為只有依附於物理對象才能存在的屬性是不正確的。沒有實物,物質的運動依然存在。所以根據運動是物理對象的性質,推導出運動是物質的性質,物質只能是形而上學物質觀的產物。
運動不是物質的屬性,而是物質的本質。所謂“壹般物質”,其實就是“壹般運動”。正是由於運動,物質獲得了自身的本質規定性,即物質可以運動和發展自己,具有生機和活力。凡是能自己移動的東西,就是我們認為的物質,即使現有的科學手段(比如物理實驗的方法)很難直接掌握,我們認為它還是物質。物質的奧秘其實就是運動的奧秘。只要我們知道這個運動,我們就會知道這件事。在哲學史上,物質實體觀認為,只有實物才具有生命和活力,只有實物才能運動和發展自己,所以只有實物才是物質的。這種物質觀否認場可以自己運動,認為場只有附著在物理物體上才能運動,物理物體和場是主從關系。隨著科學的不斷發展,人們終於意識到,有自己在場,就可以自己鍛煉身體。實物和場不是主從關系,場是壹種不同於實物的物質存在形式。目前,雖然人們在實物觀上否定了實物與場的關系的規定性,認為場也是物質的壹種存在形式,但仍然用舊的實物觀來解釋實物與精神的關系。他們認為物質客體和精神是主從關系,精神只有依附於物質客體才能運動和發展,而精神本身沒有生命和活力,所以精神不能自行運動和發展。我們認為,精神可以像物理對象或場壹樣自己運動和發展,它也具有生命和活力,所以精神也是壹種物質存在的形式,壹種既不同於物理對象又不同於場的新的物質存在形式。作為壹個問題,精神既沒有物理對象的靜態質量,也沒有場的移動質量。我們能感覺到精神在運動、發展、變化,但目前通過揭示物理對象和場的物理實驗還無法把握。精神雖然是無形的,但卻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我們可以用思維去掌握它。可見,精神是壹種特殊的物質存在形式,在這種特殊的物質存在形式面前使用的物理實驗方法已經失去了有效的作用。我們認為,只有運用思維邏輯的方法,才能理解和把握這種特殊的物質存在形式。
物質是整個物質世界運動的根本原因,精神是精神世界運動的根本原因。物質和精神在各自不同的領域和參照系中扮演著不同的原始角色。物質作為世界的根本原因,在運動中產生了三種不同的物質存在形式:實物、場和精神。所以物質和精神是壹般和特殊的矛盾關系,是* * *和個性的矛盾關系。作為發展中的物質,它既不能獨立於物理對象,也不能獨立於場,更不能獨立於精神而存在。如果物質可以獨立於物理對象、場或精神而存在,也就是說,* * *可以獨立於個體性而存在,而壹般可以獨立於特殊而存在。精神作為壹種新的物質存在形式,和物理物、場壹樣,內在地包含著物質的東西。因此,物質不僅與物理對象和場相互依存,而且與精神相互依存,正是在這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中,物質和精神獲得了各自不同的規定。沒有物質,我們無法解釋精神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從何而來,沒有精神,我們無法解釋物質是什麽。
總之,物質和精神是矛盾統壹的,雙方是相互依存、相互轉化、相互存在的,任何壹方都不能脫離另壹方而單獨存在。正是在這種相互依存的關系中,物質和精神獲得了各自不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