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和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是指對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節能環保、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務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的活動。第三條城市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規劃引導、分級負責、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公民道德規範教育,提高公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的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批準的權限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條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重大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報紙出版、網絡發布等形式聽取意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的權利。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修改、批準和公布城市規劃,應當按照法定權限、程序、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
編制規劃時,應當征求公眾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建立部門合作、共同編制的工作機制。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後,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建設單位沿城市規劃道路建設用地,涉及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公共設施如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等,應服從城市規劃的要求。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為2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為1年。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第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檢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面積和標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單位的配套設施資金,用於異地建設。第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許可證,但投資654.38+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654.38+0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第十二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設置安全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誌。
城市主幹道場地的圍擋高度不低於2.5m,其他場地的圍擋高度不低於1.8m..第三章市政公用設施第十三條市政公用設施和城市道路的地上、地下資源可以有償使用,逐步推進市政公用事業市場化。
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和個人設置市政公用設施應當保障公民生活的安全和便利,保持市政公用設施的整潔、完好和安全,並及時維修、更換。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工程應當設置盲道、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設施。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組織地下綜合管廊(溝)的建設和管理,為城市管線進入地下提供條件。地下綜合管溝(溝)建設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城市規劃控制區內的給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公安監控、交通信號等管線應當埋設在地下。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入地,新建管線應當埋入地下。
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將排水、電力、通信、燃氣管道到戶。
給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公安監控、交通信號等設施所有權單位,負責其專業管道及相關設施的維護、養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