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三)組織各級幹部進行民族宗教理論、政策、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保護少數民族和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上層和宗教教職人員進行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以及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
(五)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及時處理民族宗教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六)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系相關事宜,監督處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工作。
(七)分析研究民族鄉、民族村的經濟發展情況,協助有關部門制定民族鄉、民族村的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鄉、民族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管理少數民族專項資金;進行種族和宗教統計。
(八)根據《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對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管理。
(九)研究少數民族文化、教育、科技、衛生和體育問題,提出相關建議。辦理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和出版,承辦民族傳統體育項目。
(十)聯系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培養、選拔和使用少數民族幹部。
(十壹)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教育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二)引導宗教團體依法開展活動,引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支持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處理需要政府解決或協調的與宗教團體有關的事項。
(十三)負責引導和推動宗教團體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的活動,防範利用宗教進行違法違規活動,抵制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
(十四)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宗教界依法開展公益慈善事業。加強宗教事務管理,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引導和推動宗教活動。做好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