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遺產是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遺產委員會認定的稀有的、不可替代的財富。是全人類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和自然景觀。狹義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文化景觀四大類。從廣義上講,世界遺產按照其形式和性質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記憶遺產、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文化景觀遺產。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十七屆會議於2007年10月6日至6日在巴黎舉行,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中國於2002年2月2日加入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910 10月29日,中國當選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中國從1986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從1987到2008年7月,中國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擁有37項世界遺產,其中文化遺產25項,自然遺產7項,自然文化遺產4項,文化景觀1項,居世界第三位。此外,還有4項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4項世界記憶遺產被列入《世界記憶遺產名錄》。
截至2003年底,已有177個國家或地區加入《世界遺產公約》並成為締約方(目前締約方數量最多的公約之壹)。到2003年,世界上有125個國家申報了754處世界遺產。其中文化遺產582項,自然遺產149項,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23項。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註意到,世界各國的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正日益面臨被破壞的威脅。壹方面是老齡化造成的,另壹方面是社會經濟條件惡化了情況,造成了更難以處理的損害或破壞。任何對文化或自然遺產的破壞或毀滅都將耗盡世界遺產。
壹些國家保護這類遺產的工作並不完善,因為這項工作需要大量的投入,而壹些國家並不具備足夠的經濟、科技實力。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為有必要以公約的形式通過新的規定,以便建立壹個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進行集體保護的永久有效的制度,使這些全人類的世界遺產得以保存,因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於6月1972 165438+10月16”。
世界遺產評估
世界遺產的評定標準主要依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壹條和第二條。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項目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世界遺產委員會年會對申請列入名錄的遺產項目進行審批,主要依據是委員會委托有關專家對各國提名的遺產地進行實地考察後提出的評估報告。
對各國提名的遺產地的考察,主要由委員會與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和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合作組織的專家進行。總部位於巴黎,前者成立於1965。是唯壹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術應用和推廣的國際性非政府組織,擁有80多個國家會員和4500多個個人會員。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後者成立於1948,前身為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其目的是促進和鼓勵人類保護和永久利用自然資源。其成員包括分布在120個國家的富裕機構、非政府組織、科研和保護機構。受世界遺產委員會的委托,他們分別考察了提名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並提交了評估報告。
世界遺產申請程序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文件,申報世界遺產需要完成9個步驟:1。壹個國家必須首先簽署《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確保其文化和自然遺產得到保護,並成為締約國。2.任何締約國都應編制壹份本國境內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初步清單。3.從預備名單中選擇要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遺產。4.將填好的提名表發送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中心應檢查提名是否完整,並提交給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審查。6.專家們去現場評估遺產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標準,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對提交的提名進行審查。7.世界保護聯盟和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提交評估報告。7 .世界遺產委員會主席團成員審查提名評審報告,並向委員會提交推薦名單。9.由21名成員組成的世界遺產委員會最終決定入選、推遲或淘汰名單。
世界遺產標準
兩個前提:①真實性(最基本的前提)②保護和管理(由相關管理機構,制定法規和資金)。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和文化遺產的混合體以及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對成員國提名和遺產委員會批準有明確的定義和標準。
1.文化遺產
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銘文、洞穴、聚落和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因其建築形式、身份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而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個體或相互關聯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其標準是:
(1)代表了獨特的藝術成就,是天才的創造性傑作。
(2)能夠在壹定時期或世界某壹文化區域對建築藝術、紀念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
(3)它可以為壹個消失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壹個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壹座建築、壹組建築或壹處景觀的傑出範例,以展示人類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或幾個階段)。
(5)可視為傳統人類居住或使用的傑出範例,代表壹種(或幾種)文化,特別是在不可逆變化的影響下。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的、實質性的聯系(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標準與其他標準共同起作用時,該款才能成為列入目錄的理由)。
2.天然遺傳性
從美學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此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特征。
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它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界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風景區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是:
(1)是壹個傑出的例子,代表了地球現代化歷史上的壹個重要階段。
(2)構成代表重要地質過程、生物進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關系的傑出範例。
(3)獨特、罕見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四)珍稀、瀕危動植物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類型:
(1)人類有意設計建造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而建造的花園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上的建築或群體聯系在壹起。
(2)景觀的有機演化。它起源於最初的社會、經濟、行政和宗教需要,通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聯系或適應而發展到現在的形式。它還包括兩個亞類:第壹,遺跡(化石)景觀代表了壹個在過去某個時期已經結束的進化過程,無論它是突然的還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和普遍的價值,是因為它們的顯著特征仍然反映在實物上。第二,可持續景觀,它在與傳統生活方式相關的當地社會中保持著積極的社會作用,其自身的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中,同時展示了其在歷史上演變和發展的實物證據。
文化遺產
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規定,屬於下列類別之壹的可被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建築、雕塑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構件或結構,銘文、洞穴、聚落和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的各種文物;
2.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的角度來看,由於其建築形式、身份和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的和普遍的價值。
3.遺址:從歷史學、美學、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角度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傑作以及考古遺址。
世界文化遺產有六個具體的評定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任何壹條(除第六條不能單獨存在)就可以入選世界遺產名錄。
a代表天才的創造性傑作:例如,金字塔和長城。
b在壹定時期或世界某個文化區域產生過巨大影響——比如凡爾賽宮(歐洲最古老、最大的宮殿,其布局和規格影響了歐洲兩三個世紀)。
C.壹種文化的特殊證明。比如伊朗的波斯城邦宮殿就是波斯帝國時期遺留下來的。墻上的雕刻反映了當時波斯的情況,各國的貢品就是文化證明。在復活節島上,只剩下巨大的石像,沒有留下其他古物。只有石像被用來研究當時的歷史。
D.壹個歷史時期的模型。與第二條不同,模型指的是更多的影響,比如梵蒂岡,影響了6、7世紀,壹切都是本質。
E.難以保存的突出例子,如印第安人保留地。
F.它與某些重大事件或先前的傳統觀念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性的聯系。該條款不能獨立成立。例如耶路撒冷和自由女神像。
天然遺傳性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自然遺產定義為下列之壹:
1.從美學或科學的觀點來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特征是由地質和生物構造或這樣的構造群組成的;
2.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界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態區;
3.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的角度來看,只有具有突出和普遍價值的自然場所或明確界定的自然區。
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自然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以下壹項或多項標準並獲得批準:
1,構成了代表地球演化史上壹個重要階段的傑出例子;
2.它是代表重要地質過程、生物進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之間關系的傑出範例;
3.獨特、罕見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4、現存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物種的棲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