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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記錄的規範要求是什麽?

檢驗記錄的填寫要求如下:為使各項檢驗記錄客觀、真實、規範、完整,確保檢驗記錄的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填寫要求。

本要求適用於檢驗記錄和數據變更的填寫。檢驗員在填寫記錄時應滿足這壹要求,管理人員應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檢查記錄應記錄在規定的記錄表格中,不得臨時用其他紙張代替。

2.記錄可以用藍色或黑色鋼筆、簽字筆、圓珠筆填寫,不能用鉛筆。

3、原始觀察記錄應在檢查活動中及時記錄,不允許記、

4.記錄中的所有文字、數字、簽名均應書寫工整、清晰、工整,不得隨意塗改,填寫時壹般不得越過邊界底線。

5.記錄數據、有效數字、單位和符號的填寫應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不得出現0代表0.0、0.00等類似錯誤。

6、記錄的壹般部分應逐欄如實填寫,不得空白,不填寫必填欄的,應劃壹條長橫杠劃掉,或用文字說明,

7.原始記錄是允許更改的。更改時,應先用刪除線劃掉修改的內容(刪除線是從左下到右上劃壹條斜線),然後在右上角寫上完整正確的內容,如5.325.35,再在斜線上加蓋個人紅章確認,或簽字確認。

8.對原始記錄的更改只能由原始記錄者進行,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更改。

9.原始記錄的修改率不應超過整個記錄內容的五分之壹。超過規定限額的,應當重新整理記錄,並附原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