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出租人,即房東,在租賃期間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租賃物質量降低,危及承租人使用收入或者其他權利的,應當維修,恢復原狀;
2.承租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3.承租人有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如因未能做到這壹點而造成租賃物的損壞或丟失,應負賠償責任。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如下:
1,調解,是指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再次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方式;
2、調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4.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壹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
法律依據
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家電等室內設施;
(三)租金和保證金的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繳納物業服務、水、電、氣等相關費用;
(九)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采取的措施。
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擇。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維修義務,確保房屋及室內設施的安全。損壞的房屋未及時修復,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按照約定減租。
在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隨意單方面提高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