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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省招標投標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調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招標投標綜合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對全省重點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省人民政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活動。

經貿、水利、交通、農業、科技、信息產業等部門。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相關行業和工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招標投標

第四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省財政資金,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的,建設單位在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擬定國家出資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項目批準後,項目審批部門應在15日內將確定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書面告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壹)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

(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或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前款規定的不招標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時申請不招標,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

(壹)因項目技術復雜或特殊要求;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的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因自然資源或環境限制等原因,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所稱招標的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招標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7日前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條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從事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從事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管理權限確定。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招標代理機構依法認定後15日內通知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招標代理機構的相關信息。

第十壹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審批權限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除發布國際招標公告外,指定媒體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指定媒體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7日內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招標人可以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資格預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書中載明,資格後審的標準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十三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決定是否制定標底。壹個招標項目只能有壹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按照國家或省的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編制與招標項目相關的投標文件。標底應嚴格保密,在開標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四條禁止下列與投標人串通的行為:

(壹)招標人在開標前向投標人泄露標底的;

(二)開標前,招標人私自開啟密封的投標文件,或者向投標人告知投標情況,或者協助投標人更換投標文件、更改內容的;

(三)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壓低或者擡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暗示或者明示,使某壹投標人中標的;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十五條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進行下列行為:

(a)不斷提高或降低投標報價;

(二)事先約定中標人,然後以此作為報價策略參與投標;

(三)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十六條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十七條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應當進入招標市場開標的招標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招標市場與政府部門及其下屬機構、招標代理機構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由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的評標專家名冊,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向社會公布評標專家名冊。?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評標專家名冊中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按比例隨機抽取,國家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在評標期間的相關活動及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在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壹)投標文件未密封,或者關鍵內容難以辨認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或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簽字的;?

(三)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投標,且沒有與招標人達成協議的;

(四)投標文件未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五)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行賄投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投標的;?

(六)評標委員會認定投標報價低於招標成本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視為無效投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二十壹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招標方式和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二)招標文件和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單;

(三)開標現場記錄和投標人簽到表;

(四)評標方法、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5%至10%。簽訂合同時,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以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交給招標人。合同條款執行後30天內,招標人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中標人;未按時歸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另行轉讓給他人。

中標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對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監督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項目開標、評標活動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和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壹款規定,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或者未按照項目審批部門規定的內容進行招標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於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擅自進行招標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第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自行投標或者未按要求發布招標公告,或者未發布招標公告而投標的,中標結果無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重新招標,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使用全部或者部分國有資金項目的資金撥付;拒絕關註新招標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或者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以圖中標的,該投標無效,並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並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在壹至兩年內取消其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投標的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中標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二)未按照規定對招標代理機構進行資格認定的;

(三)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迫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四)幹擾招標文件的編制、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和開標、評標、定標;

(五)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0日內調查處理,並書面答復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