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年內發生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有明確的投訴單位,投訴人與投訴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投訴人合法權益受到的侵害是由投訴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的;
(三)勞動保障監察範圍內;
1,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4、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障規定的情況;
5、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6、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7、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定。
(4)被投訴單位是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用人單位。不符合上述管轄的投訴舉報,請聯系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體檢;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投訴和申訴;
(四)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