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偽造患者簽名的賠償責任如何承擔,應根據司法鑒定意見中的過錯參與程度進行分配。
在民事法律關系中,醫生偽造患者簽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選擇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由醫生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司法鑒定意見中的過錯參與程度進行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何認定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鑒定步驟如下:
(1)驗收
醫學鑒定辦公室收到委托書後,應當審查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材料:
住院患者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原始病歷。
(2)組成鑒定組。
醫學鑒定辦公室根據事故爭議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的奇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醫學鑒定所召開鑒定會20日前,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3)組織識別
醫學鑒定辦公室應在鑒定會召開前1周內通知醫生、患者和鑒定專家。參加鑒定的雙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壹方缺席、自願回避或拒絕參加評審,均不影響評審。
任何壹方對第壹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壹次鑒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再次鑒定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