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學學校出具義務教育學生聯系函;
2.家長持戶口本、房產證、轉學聯名信等在學區所屬學校辦理轉學;
3.轉學審批後寫回轉學學校;
4.轉學學校出具的轉學證明和學籍檔案材料;
5、移交學校的教育部門審批並簽字;
6.轉入學校接受轉學材料並經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後,安排進入相應年級學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