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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壹章?通則

規則壹。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購買、開具、取得和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印制和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商品購銷、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等經營活動中開具和收取的收付憑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全國發票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賀電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和使用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第二章?發票的橙色印刷

第七條?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八條?發票專用防偽產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企業生產。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實行統壹管理的原則,嚴格審核印制發票企業的資格,並向指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開具發票。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印章式樣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

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

第十壹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統壹規定,建立發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度。

第十二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批準的式樣和數量印制發票。

第十三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發票可以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制。如果有實際需要,也可以用中外文印刷。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印制,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確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印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印制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