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字面上看,執法記錄儀是記錄執法過程的儀器,記錄了民眾對法律的遵守情況,也記錄了執法者對法律的執行情況。
執法記錄儀用於記錄執法情況,為檢察機關案件指揮、偵查取證提供有效的現場影像資料。沒有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證據沒有效力。錄制的執法記錄儀視頻也可以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