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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犯了什麽罪,可以用杖刑,大概二十下。

第壹,杖刑

鞭刑的起源很早,在《尚書·順典》中就有“鞭刑為官刑”的說法,意思是用鞭刑懲罰官員失職。

宋、明、清規定婦女犯強奸罪,必須“脫衣受杖”,既造成肉體的痛苦,又達到羞辱的效果。

韓、魏、金盾都有鞭刑。直到南北朝時期梁武帝統治時期(502 ~ 54),鞭刑才被列為正式的刑罰。

鞭刑是指用荊棘或大竹板折磨犯人的壹種刑罰。在北齊和北周,杖刑被列為五刑之壹。壹直到清末都是如此。

第二,杖刑是分等級的

1,北齊杖刑分三十、二十、十三等。

2.北周的刑罰分為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3.北周和北齊都允許用黃金兌換棍棒。

4.在宋太祖劍龍的第四年(公元963年),折疊杖的方法被用來代替嚴厲的懲罰。《宋史·刑法誌壹》說:折杖制度是太祖禪定時才定的。

每流放四:義務役,二十脊杖,役三年,三千裏,二十,二千五百裏,十八,二千裏,十七脊杖,役壹年。每壹句都是五年:三年,二十根拐杖,兩年半,十八根拐杖;兩年,17根拐杖;壹年半,十五根拐杖,壹年,十三根拐杖。每杖刑五:杖壹百,臀二十九十,臀十八八十,臀十七七十,臀十五六十,臀十三。懲罰是五:五十個耳光和十個臀部;四十,三十,八個臀部,二十,十,七個臀部。

5.根據遼史和刑法的記載,遼國的杖刑數量為50至300。凡杖五十以上者,罰以沙袋,即以熟皮縫之,內裝半斤沙,長六寸,寬二尺,以木柄壹尺打之。

6.明代的杖刑在唐宋時就有了,數量從60到100不等,以10為差。五線譜是大刺做的,節目截了。它長三英尺五英寸,大頭直徑三分之二,小頭直徑三分之二。棍棒被用作監禁和流放罪的附加懲罰。act壹年60棒,壹年半70棒,壹年80棒,壹年半90棒,壹年100棒;兩千裏,兩千五百裏,三千裏都判壹百棍。還有五線譜折疊的制度,五折九折。

7.清代杖刑沿襲明制。不同的是,這根棍子是用壹塊大竹板做的,長五英尺五英寸,大頭兩英寸寬,小頭壹英寸五分寬,但重量不超過兩磅。清初明朝采用五折九折制,康熙(1662 ~ 1722)改為六折八折、七折二五折、八折三五折、壹百折。到清朝末年,笞刑被廢除。

擴展數據

工藝技能

360行裏沒有這壹行,但是這壹行肯定是要看手藝的。杖在手,生死只在壹念之間。所以,怎麽打人就成了壹門學問。李伯元的《活著的地獄》第九次提到了它:

從縣衙裏處罰的肥皂記錄來看,這小板子還得提前練。有的雖然被打得體無完膚,但皮肉未傷,有的被打得半死,只是皮膚紅腫,但內心卻受了重傷。

有人說,凡是錄肥皂的,都會提前練習這種敲打方法,就是把壹塊豆腐放在地上,用小板子打,只發出響聲,不打碎;到打架結束,裏面的豆腐已經爛了,外面還是方壹塊,壹動不動,這面是第壹高手。任何壹個犯罪的人,知道自己錯了,今天必然要挨打,他會毫不猶豫地花錢接受這種懲罰...

這樣,掌握這門高超技藝的人,不僅能順利完成砸杖任務,還能執法犯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歷代刑法與刑罰考》記載,明代負責搬運宮廷杖的校兵在訓練時,先用皮子綁成兩個人形,壹個裏面用磚,壹個外面用紙,然後給他們穿上衣服,讓他們在上面走杖。用磚砌成的人形,用來練習“外輕內重”的技法。要求看似打得輕,衣服不能破損,但裏面的磚要碎。

用紙包裹的人形,用來練習“外重內輕”的手法,要求看似被重擊,但包裹在裏面的紙不能損壞。拐杖必須達到這個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的《獄中雜記》記載了他在刑部大牢裏親眼所見的壹件事: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受點苦,他們都事先賄賂了扛杖的差役。壹個犯人給了三百兩銀子,受了輕傷,傷了壹個月。第二個犯人給了兩倍的錢,只受了壹點皮肉之傷,不到壹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他壹百八十兩銀子,那天晚上他被懲罰後照常走路。

很明顯,有錢人犯錯,只要有效,壹般都能避免血肉之軀的痛苦。最苦的是那些普通人,老錢不多見。最後他們犯了點錯誤,賺不到錢,最後肯定要挨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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